国际规定_国际业务规定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国际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业务规定”。

现有的很多国际公约与惯例都排除了对所有权问题的适用, 即便是对国际货物销售至关重要、影响深远的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也不得不承认无法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同样, 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对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条件也没有规定。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 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 都对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到目前为止, 对所有权转移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国际法协会 1932 年制定的关于 CIF 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和 1958 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 6 条的规定,在 CIF 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换言之,在 CIF 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既不是在订立合同时转移,也不是在装运货物的时候转移,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候才转移于买方。虽然,《华沙——牛津规则》是针对 CIF 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 CFR 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 FOB 合同。至于卖方没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EXW),则一般可以推定,货物的所有权是在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支配的时候转移于买方。

1958 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公约, 仅在第3、4、5 条分别对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与货物的所有权有关的权利提出主张的各种情形, 规定应适用提出主张时出卖物的所在地法, 但是没有对所有权转移的实体条件作出规定。所以从国际层面来看, 国际公约和惯例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少有规定, 所有权转移发生纠纷, 完全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国际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国际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国际业务规定 国际 国际业务规定 国际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