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_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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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和养护大修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设“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州、市交通局设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州、市质监站)。

第六条 省、州(市)两级质监站分别隶属省交通厅和州、市交通局。在业务方面,省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及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指导和管理,州、市质监站受州、市交通局及省质监站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站考核、认证。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l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各级质监站应设立试验检测机构。省质监站负责建立和管理省公路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州、市质监站设州、市公路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合监督工作。同时配备必要的快速、准确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监工作的诈常开展。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目标。

第十一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规划管理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对州、市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三)组织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的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高速、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长隧道和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五)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资格、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实体质量和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受监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量监督信息。

(七)负责受监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八)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参与施工图设计、主要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审;参与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提出初评意见。

(九)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亨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十一)完成省交通厅委托的其他职责或下达的工作任务。第十二 条州、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接受上级质监站的业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社会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含路线中的桥梁、隧道和农村公路)、独立大桥、隧道和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养护大修等的工程质量监督,负责省质监站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各方的从业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组织进行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州、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

(七)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八)参加本地区公路工程设计会审、招投标,并审查承包单位资质。

(九)组织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参与本地区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和评审。

(十一)完成本地区交通局委托的其他职责或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省和州、市质监站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应依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监人员素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实施细则,严格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做好监督工作。要深入施工现场,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从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分阶段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开工前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

2、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监控、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合同文件;

3、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第一册: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等)及相关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框图和工作流程;

6、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设备、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资料(第三、四、五部分);

2、工程质量承包人的自评资料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资料;

3、委托第三方对重要工程进行的检测资料。

(三)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文件;

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资料及质量缺陷的处理资料。

(四)质监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和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开王准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编制该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人员,向建设和其他相关单位发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

凡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有关资料不全,开工准备不充分,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拒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合同,全面管理工程质量,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组织竣工资料编制汇总等工作。

(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履行设计服务合同,配合工程施工,结合实际,及时完成变更、优化、完善设计的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质量责任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效果;质量管理行为和试验工作的规范性;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监督检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设备配置与合同的符合性:按监理服务合同和工作程序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工程质量独立抽检(原材料抽检、标准试验和对分项工程抽检等)资料;对已完工程质量评定和监理资料管理的规范性。

(五)按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进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运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抽查主要原材料、关键工艺和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出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发送《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附件3),必要时发送《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附件4)或《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附件5),发布工程质量情况通告,并向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报告。

(六)认真做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汇总,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除以书面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和进行通知。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行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质监机构反映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质监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接到建设单位《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7)后,经对工程完成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测资料,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对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修复、补救工程进行检验和复测,结合工程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发项目工程和各合同段工程《公路质量鉴定书》(附件8)。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检测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质量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检测数据是公路工程的最终检测数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定、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鉴定和监督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质量评定、鉴定和监督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承办的质监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承办的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复核决定,必要时报请交通主管部或上级质监机构核准后,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质监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初步判定事故性质,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路长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质监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我省各级质监站的业务经费,按其隶属关系,由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划拨质监站管理使用。

质监机构对受监工程工程项目按概、预算费率,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条工程质量监督经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机构开展工程的正常经费开支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测和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质监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其劳动保护、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除责令改正外,按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履行合同,工程质量低劣的,或拒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警告、停止资质审查或资质登记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满不报,谎报或延期报告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干予质监机构的检测鉴定工作,造成质量鉴定失实的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处罚,由交通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三十六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4、公路工程返工通知书

5、公路工程停工通知书

6、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

7、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鉴定书 附表

1、质量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2、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

3、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云南省交通厅 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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