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11号_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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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 6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 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40%+(该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60%〕×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其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每年2月10日之前,实施廉租住房项目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和《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连同本县市区上年度廉租住房计划实施情况,报市州财政局和市州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每年2月20日之前,市州财政局和市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材料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州、县市区,视同不申请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 5 月 31日前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同时,根据相关市州、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市州、县市区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后,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用于市州、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结余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实施廉租住房项目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时,根据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市州、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州、县市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原印发的《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湘财综[2008]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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