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区管理规定_自备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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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井区管理规定
1、凡班中发生一起微伤事故,给予当班茬口所有人员扣减当班工资的20%安全工资,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凡班中发生一起 轻伤以上事故,给予当班所有人员扣减当月总工资的20%安全工资,并对伤者(上班之日起)和直接责任人扣减月工资的20%安全工资,按规定连续扣减6个月。
3、对于较严重“三违”人员扣减当月总工资的20%安全工资,并取消全年各种奖励。
4、对于环境卫生差、工程质量低劣的给予当班所有人员扣减当班工资的20%,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1个月内发生两起的,对大队长进行处罚,1个月内发生三起以上的,对分管井长进行处罚。
5、对于工作面笆片联网超过200mm的,随意去掉扎丝放顶煤、老塘腰背不实、撑木没刹劲,对相关责任人和班队长进行处罚。
6、对掘进、巷修头面各运输系统的刮板机和皮带机转载点喷雾不完好的,对责任人和后勤班长进行处罚。
7、安全设施不完好或缺少而使用的,对改棚头面各种安全设施不进行保护的,对责任人和班队长进行处罚。
8对于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或证照残缺不全、过期、作废和记录以及班队长交接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乱记、不记、少记的,对责任人和班队长进行处罚100元。
9、对于掘进、修护跑线较大,采煤工作面没有安排调整不合格支柱的、更换卸压支柱、没有进行测补压的,对责任人和班队长进行处罚。
10、对于采、掘、修备用料不齐施工的,对班队长进行处罚。
11、对矿车不完好的,将对B10槽上口的分管班组长进行处罚。
12、对矿车装的过满抛洒的,信号把钩工没有汇报和制止的,给予信号把钩工和班组长进行处罚。
《井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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