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险热点问答_社会保险热点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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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保险热点问答
(一)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保障范围。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后,其保障范围包括工伤补偿、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失业补贴、女职工生育补贴、医疗个人账户
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后,其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含非因工负伤)补偿、因病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女职工生育补贴、医疗个人账户。
(二)建筑行业综合社会保险开户所需资料
1、《***工程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
4、《中标文件》(实行2004、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出具该文件【商务标标书】)
5、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承包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在该单位工作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总和据实申报,按就近靠档的原则确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四)单位职工补缴综合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提供补缴综合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填写《综合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报社保经办机构综合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同意后,方可补缴欠费。
(五)老年补贴领取手续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缴费满1年的,本人凭《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到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老年补贴。
(六)综合社会保险转移至本地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手续
1、填写《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同意后,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2、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同意后,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七)本地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转移至综合社会保险手续
1、向社保经办机构基本保险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转移人员的户籍材料,并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后、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2、向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转移人员的户籍材料,并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后,再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八)建筑行业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
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九)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全额垫付,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规定执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终结后,由参保者本人凭《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相关的检查报告等资料申请住院医疗费报销。(注:单位办理还需:用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其他人代办还需本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3、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或非因公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应在入院24小时内拨打电话95519备案。参加建筑行业综合社会保险备案电话028-83399696。在医疗期结束后,将报销资料带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报销。
(十)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是按医院级别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
(十一)综合社会保险发生在异地的住院医疗能否报销?
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十二)综合社会保险参保男职工及其配偶能否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
综合社会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只有参保女职工本人可以享受。参保女职工生育第二胎的,只要有生育指标同样可以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
(十三)欠费补缴、参保补缴及欠缴综合保险费的处理
1、属于欠费补缴、参保补缴及欠缴综合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支付综合保险工伤补偿待遇,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承担。
2、欠缴综合保险费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不含3个月),补缴综合保险费后,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欠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含3个月),恢复缴费后,欠费补缴及欠缴综合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3、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在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足(含利息)。
(十四)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10级的企业职工,为补偿其受伤时的工资收入损失,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十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六)综合社会保险卡
1、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持卡在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窗口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综合保险的基础资料,凭卡办理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的领取或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退还手续。
2、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凭《综合社会保险卡》在社保定点药店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购药时,刷卡金额与现金购药的药价应当一致,如遇到药店内刷卡与现金购药价不一致时,可要求该药店做出解释或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3、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应保管好医疗个人账户密码,需要变更密码时,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定点药店进行修改。
4、参保人员如遗失或损坏《综合社会保险卡》,须及时凭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同时办理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受挂失或补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补发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