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需知_用户备案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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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一、市场准入规定
(一)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须具备二级以上资质,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乙级以上资格,招标代理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
(二)企业信誉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水平高。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过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第2页)。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备案登记程序
(一)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二)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承接工程施工、进行建筑经营等活动,须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外省建筑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办理投标备案),中标通知书或在建(湖北省范围内)的施工合同书(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办理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还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系法人所在企业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在银行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证明原件;
8、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9、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诚信证明(建筑业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建设部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见《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第2页)原件;
10、3个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经理须有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在复印件上盖“执业印章”,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证;
11、进鄂工程技术人员中须有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含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
原件、复印件上盖“执业印章”)、5名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至少各有1人的上岗证、继续教育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本项内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备案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员工,且有“社保证明”;
上述备案的20个人员不能重复(兼项)出现,身份证必须是第二代证,所有的复印件上要加盖单位公章;
12、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等表格中,只填写与备案相对应的一种一式4份。
(四)省建管局负责审查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登记应提供的上述12种资料原件,审查合格后将介绍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诚信证明、进鄂3个负责人(项目或分公司经理、工程技术和财务)的任职文件等7种原件和其它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返还3份 “备案表”给备案登记企业。
(五)外省建筑业企业凭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
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其中的一种“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备案企业所提供的12项资料原件。
(六)工程项目在县(市、区)的还须到所在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投标备案表”有效期为40天,仅限于备案表中指定的投标项目,不能用着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八)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2个以上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全省各级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凭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或《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办理投标准入手续;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即便中标也属无效。企业中标后,持施工合同书和省建管局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到省建管局更换“施工单项备案表”(在网上自行下载),省建管局收回《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单项备案登记只对1个项目有效。
(十)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年度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满一年前分别到湖北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一样)。
(十一)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备案,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的4个工作日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备案,备案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办理。
(十二)所需提交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或《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 在“湖北建设信息网”的“下载中心”下载。
三、责任规定
(一)外省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在我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或清理出湖北建筑市场:
⑴发生严重的市场违规违纪行为;
⑵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不力的;
⑶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且拒绝在我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超过备案登记有效期未办理备案登记延续手续的。
(四)外省建筑业企业不接受我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清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和黑榜公示。
(五)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私自在我省范围承接工程、进行建筑经营活动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弄虚作假,以非法手段获得中标项目、肢解发包工程的,按承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5%至1%罚款。
以上6种处罚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同时累加并处,处罚结果在媒体上曝光。
本须知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27-87824538邮政编码:43007
1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楼324室
外来建筑企业进汉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登记备案范围
凡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企业营业执照不在武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入武汉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到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程序及规定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汉进行经营活动,应携带相关资料在武汉市城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城建委建管办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汉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武汉市工程建筑交易中心设立受理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汉备案申请。
(二)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登记分为单项登记备案(主要针对单项工程的施工的建筑企业)和年度登记备案。
(三)申请登记备案外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单项登记备案
(1)执行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各项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等相关情况;
(2)《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单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
(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级提供)出具的介绍信及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证明;
(6)企业法人对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委托)文件、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拟派进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在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
(8)单位为进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9)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参与投标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可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上述资料在武汉市办理进汉备案手续。
2、首次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除应提供上述单项备案(1)、(4)、(5)、(6)、(8)的资料外,还
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地施工企业进汉年度备案登记申请(审查)表》(含诚信经营承诺书);
(2)近两年已办理的进汉单项备案证明,并在汉承接的两项已完工项目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验收证明);
(3)拟派驻在汉的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监、预算或造价员)”名单和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4)驻汉机构设立文件,在汉固定办公场所及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市城建委“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证件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汉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对申请单项备案的企业将出具《外地建筑企业资质认证证明单》,对申请年度备案的企业发放《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
对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对其驻汉机构、办公地点、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将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再将有关企业相关资料信息输入市城建委“企业中心数据库”,作为企业在武汉建筑市场活动的基本信息。
中央及省直在汉企业应每年定期向市城建委“办事窗口” 报送在汉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等级、经营情况、管理及技术人员等基本信息。
(六)外来建筑企业凭《外地建筑企业资质认证证明》(单项备案)或《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年度备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和项目投标活动。
(七)外地建筑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其驻汉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到场办理备案手续。
(八)外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武汉地区设立了管理办事机构的,可以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在“办事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配合武汉市城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监督检查。
(九)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已在汉从事工程施工的外地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固定联系电话。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管办“办事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外来建筑企业,在武汉建筑市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稽查。
(二)在汉年度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实行年度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在每年3至7月份)。对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外来建筑企业,在《外地来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年检有效期内,方可在武汉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对未办理进汉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在汉施工的;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在监督检查
中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在武汉市建筑市场暂停新承接工程业务活动、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进汉备案资格,并依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作为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本省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被取消进汉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从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汉登记备案手续。
四、其他规定
(一)外来建筑企业应当以企业法人申请进汉备案登记,其企业法人名称与申请材料中相关证书名称应保持一致,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二)市城建委对外来建筑企业进汉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其档案管理时限为:单项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至少1年、年度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至少2年,备案时间以批准备案登记之日起始时间计算。
(三)在汉从事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实施。
(四)外来工程监理企业进汉备案登记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五)本工作程序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程序为准。
附件1:外地来汉施工企业单项备案审查登记表
附件2:外地来汉施工企业年度备案审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