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案件文书(推荐)_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无照经营案件文书(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案件编号:XXXXXXX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 无照经营案件文书范例

XXX无照经营鞋面加工厂案

一、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

2010年12月10日,依据12315举报线索,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XXX(工商所或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对当事人XXX经营的鞋面加工厂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鞋面加工厂正在生产,当事人XXX在加工现场并随同检查。检查发现该鞋面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涉嫌无照经营,现场未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物品。

经局分管领导XXX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即时对经营现场进行拍照、提取物证,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当事人XXX送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莆市城工商X字〔2010〕X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向当事人XXX送达《询问通知书》(莆市城工商X字〔2010〕X号),要求当事人XXX于X年X月X日之前到我局XXX单位接受询问调查。2010年X月X日,当事人XXX到我局XXX(工商所或检查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由主办人XXX、协办人XXX负责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对当事人XXX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性别:男;民族:汉;70岁;住址: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207号;身份证号码:XXXX。

三、违法事实:

当事人XXX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于2010年10月起,在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开办鞋面加工厂,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2010年12月10日被我局查获。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本案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经营帐簿、发票或其它相关证据,据当事人称其违法经营额达3000元,扣除房租等经营成本后没有获利。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本案取得的证据有:

1、2010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地点、现场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10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印证现场检查情况。

3、2010年12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地点、持续时间、违法过程、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名签章确认。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XXX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时间不长、性质情节不重、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按照“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规定,可不予以取缔。

本案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没有使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自述其违法经营额达3000元,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WZ-2条违法情节,应该对应丙级C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情节轻微:(1)使用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以下”

七、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责任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继续经营;

2、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主办人:XXX 协办人:XXX 二0一0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建议审批理由、依据

2010年12月10日,依据12315举报线索,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XXX(工商所或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对当事人XXX经营的鞋面加工厂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经查:当事人XXX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于2010年10月起,在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开办鞋面加工厂,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本案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经营帐簿、发票或其它相关证据,据当事人称其违法经营额达3000元,扣除房租等经营成本后没有获利。当事人XXX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时间不长、性质情节不重、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按照“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不予以取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意见WZ-2条丙级C档,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继续经营;

2、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编号:XXXXXXX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莆市城工商处字〔2010〕X号 当 事 人:XXX 男 汉族 70岁

住 址: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207号 身份证号码:XXX

2010年12月10日,依据12315举报线索,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对当事人XXX经营的鞋面加工厂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XXX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于2010年10月起,在城厢区华亭镇顶垞村下顶垞开办鞋面加工厂,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本案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经营帐簿、发票或其它相关证据,据当事人称其违法经营额达3000元,扣除房租等经营成本后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0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地点、现场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10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印证现场检查情况。

3、2010年12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地点、持续时间、违法过程、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名签章确认。

X年X月X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XXX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当事人XXX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鞋面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时间不长、性质情节不重、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按照“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规定,可不予以取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继续经营;

2、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城关营业所如数缴纳(帐号***000780)。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0一一年X月X日

《无照经营案件文书(推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无照经营案件文书(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无照经营 文书 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无照经营 文书 案件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