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_浅谈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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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专业:会计电算化学号:200905011304姓名:董菲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我国经过近些年发展,虽已初步制定相关税收制度,然而缺乏普及和具体操作的细节化。国内一般公民无从获得税额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更不用谈上缴税金的细节问题,甚至有个别纳税人都不知道自己曾经并且一直在纳税。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源泉扣缴的,导致纳税人不知晓自己的纳税金额和纳税情况。但是作为一个纳税人,他有权利知道应该缴纳多少税以及缴纳的合理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合理性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有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适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选择问题
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导致许多问题的存在。特别是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把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分为11类所得,每类所得有单独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每个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和每次800元或20%的费用扣除额等等。在这种不同收入有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额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扣除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的现象。
例如,纳税人A是一般的工薪阶层老百姓,每个月只有一项收入来源,即工资薪金所得为4600元,每月需缴纳税额=(4600-2000)×10%-25=235元,一年纳税为2820元。纳税人B为某报社记者,每个月获得工资薪金2000元,采访出场费大概一个月12次,每次平均500元,共6000元,每个月一般发表文章10篇,每篇稿费收入大约600元,共计6000,其每月的共计收入约14000元,按照我国分类所得税体制规定,其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
案例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中富人贡献并不是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分类所得税体制使得富人享受了特殊待遇,可以合法地少交税。
(二)纳税单位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这种纳税方法的好处有:可采取个人收入源泉扣缴法来征税,能控制税源,减少逃税、漏税和滞纳税款;征管手续简便,从而节省征税成本。但是,我国一单个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结构而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额和税率,不利于税收负担分配的支付能力原则的体现。具体而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忽略纳税人家庭收入构成的差异
在家庭总收入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情况下,会造成家庭纳税额不等的不公平现象。例如:家庭A夫妻两人都在工作,各自月收入2000元,合计月收入4000元,而家庭B妻子是全职太太,丈夫一人工作并取得月收入4000元。这样,两个家庭的月收入总额一样,没月生活支出也一样,但是按照现行规定,家庭A不需要纳税,而家庭B每月需要纳税175元。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该负担同样的税款,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款。从表面上看,我们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使得收入相同的人负担了相同的税,是公平的,但是,我们的社会单元是以家庭为主,必须考虑到家庭整体收入的情况,所以,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负”。
2、忽略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制度无法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没有顾及到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
例如:A和B两家庭,家庭月收入都是5000元,A家庭5口人,只有丈夫一个月收入为5000元,每月需要缴纳325元税,一个未成年孩子,一对无收入有慢性病的父母,一个月的生活必须开支和孩子的耗费为2500元,父母每个月的医药费1000元,每个月需还银行
贷款1500元,每个月的实际结余为0。B家庭只有两口人,夫妻双方各收入2500元,每人每月纳税25元,一个月家庭生活必须支出为1500元,无贷款,则该家庭每个月的实际收支为正3500元。
从例中看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纳税,而不考虑家庭的生活支出和家庭的负担,容易形成贫困家庭税负远远大于富裕家庭的税负的不合理现象。
(三)费用扣除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三种办法。
具体又分四类:第一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目前按照每个人一个月2000元的扣除额;第二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类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采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方法;第三类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在4000元所得以内部分扣除800元费用,在4000元所得以上,按照所得的20%扣除费用;第四类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费用扣除办法存在如下问题。
1、扣除标准的设计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基本适用大多数人,但这种扣除方法既不区分职业,也不去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一视同仁,而不考虑其财产等的实际拥有情况,也不考察其实际消费水平,过于片面。衡量个人纳税能力有多种标志,如收入、支出、财产等。同样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赡养负担等差别,都可能会导致即使有相同的收入,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仅根据纳税人本人的收入是很难确定其真实纳税能力的,费用扣除没有因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这就会产生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平,导致穷人更穷。
2、扣除方法不一致
目前我国对费用扣除有两种具体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另一种是按次扣除,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不同的扣除方法容易产生税负不公。
例如:纳税人A每月获2000元的劳务报酬,年收入24000元,无须纳税,纳税人B在某个月内取得了24000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则没有任何收入,则需缴纳3840元
【24000×(1-20%)×20%】的税款。
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来说,他们每个月无固定收入,可能一年之内只有几笔大额的收入,他们的实际税负比相同收入的人税负高出很多,不公平性可见一斑。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
(一)税制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居民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个人收入形式及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面临着考验。特别是分类课征的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数源于我们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参照国家上的一般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目前个人所得税宜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
合所得税制。
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予以区别对待,既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综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种税制模式的优点,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
我国建立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要考虑哪些收入是需要综合的,哪些是需要分类的。个人收入大致可以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容易归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偶然收入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部分收入项目属于较长时间内一次性临时取得,不容易归类,将这些所得项目分类征税,可以兼顾税制调节的灵活性。这些项目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经常性收入是规律的稳定的,税源容易控制,可考虑采用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可考虑仍然分类征税。
(二)纳税单位的改革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主要有个人独立纳税申报和夫妻联合的家庭纳税申报两种形式。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经济效益的只能来看,夫妻联合的家庭纳税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独立纳税申报的扣除额取决于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夫妻联合纳税申报则取决于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更符合目前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元的实际情况。
其次,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使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此外,夫妻联合纳税申报相对于个人单独纳税申报,更能有效防止个人通过所得的分散或转移以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
因此,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以夫妻联合的家庭纳税申报为主要纳税单位。
(三)、基本费用扣除改革
基本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生计费,确定基本费用扣除有必要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我国在制定具体的费用扣除额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做到科学合理。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收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以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考虑扣除等。
参考资料:
1、黄超平,纳税实务项目化教程【M】北京 冶金工业出版社 2010年1月
2、徐晔、袁莉莉、徐战平,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年2月
3、樊勇,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