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辅导——金融基础知识第二章_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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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工具的交易实现资金融通的场所。金融市场是不同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各种金融交易及资金流通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含有形具体的场所,还包含很多分散无形的市场,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供求、借贷、信用关系的总和构成了金融市场的全部内涵。
金融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把社会上的一切金融业务,包括银行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贵金属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同业拆借业务和各类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都列入金融市场的范围,狭义的金融市场则把银行存贷款业务和信托业务排除在外,本讲义所指的金融市场是狭义的金融市场概念,而且由于外汇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将外汇业务也排除在外。
2.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金融市场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1)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中央银行等;(2)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即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商业票据、保险合同、期货和期权合约等;(3)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是指把参与者与金融工具联系起来组成买方和卖方来进行交易的方式。
3.金融市场的分类。金融市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又称为货币市场。所谓货币市场是指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又被称为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
根据金融工具交易和交割的期限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现货市场是指现货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一般来说,现货交易是交易协议达成后,立即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及其场所的总和。期货交易一般是指协议达成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才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交易一般是在交易所内进行;期权市场是各类期权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它是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延伸。
金融市场还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发行市场,是新创造出来的金融工具初次问世的市场,是筹资者实现融资目的的重要场所;二级市场也叫次级市场或流通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已发行金融工具提供流动性。一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环节,它决定着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种类和规模,二级市场是金融市场得以连续进行的保证。
(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起着聚集、分配资金的作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部门调控金融和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但二者的分工有着明显的不同。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资本市场是进行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场所,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而出现,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由于资金融通期限的不同,这两个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同,由于资本市场上资金融通期限比较长,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
(三)金融市场的作用
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因为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对筹集长期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市场风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聚集和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是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筹资与融资的场所,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筹资和融资方式,达到降低资金筹集成本或得到预期收益的目的。这样就能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使它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明显。
2.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金的高效运转。完善健全和发达的金融市场能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资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各个经济部门中去。因为金融市场本身就表现为一种高层次的资金运动,它通过投资者的选择机制而形成的金融资产价格机制和利率机制来调节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和流速,使资金在各个部门进行重新组合,优化配置。
3.分散和转移风险,增强投资安全性。金融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除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机会外,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多用来转移和回避市场风险的机会。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工具组成不同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来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投资交易的安全性。
4.反映经济动向,传播经济信息。金融市场历来被公认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程度的活跃与否,价格与利率的变化,都反映了各方面的经济情况,比如国内外政治经济动向、一个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资金的余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绩效等。
5.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是各国政府宏观经济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点。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借助于金融市场来实施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干预国家的总体经济活动,以实现充分就业、低通货膨胀和经济持续增长等社会目标,引导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任务一般都是由各国中央银行来完成的。
二、同业拆借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
1.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同业拆借市场也叫“同业拆放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过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进行短期资金头寸调节、融通的场所,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1)期限短: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头寸拆借大多都是隔夜拆借。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2)参与者广泛。现代同业拆借市场的参加者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众多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许多小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3)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多余资金;(4)信用拆借。同业拆借活动都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因此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因此,同业拆借市场基本上都是信用拆借。
3.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同业拆借市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可按照有无媒介形式将其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主要是指有专门的中介机构作为媒体进行拆借交易的固定交易场所。这些媒体主要包括拆借经纪公司和短期融资公司等。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通过电话、电传、互联网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直接进行拆借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同业拆借网络。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4.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放映货币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拆借利率的升降,会引导和牵动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同步升降。因此,它被视为观察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风向标。中央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作为把握宏观金融动向,调整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指示器。
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和变化,要受制于银根松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拆借期限、拆入方的资信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的利率,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
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三种,即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相互拆放英镑、欧洲美元及其他欧洲货币时的利率,由报价银行在每个营业日上午11时对外报出,分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两种报价,资金拆借的期限为1、3、6个月和1年等几个档次。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生成和作用范围是两地的亚洲货币市场,其报价方法和拆借期限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并无差别。不过,其在国际货币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之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要大大逊色。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
1.调剂各银行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了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就可以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也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但存款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存款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以达到利润最大化效果。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水平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
2.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同业拆借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最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专业银行之间资金的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有关规定,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撤消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1992—93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次对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消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秩序开始好转。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武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2.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拆借的主体必须是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同业拆借,而是内部资金调拨,其资金运用要纳入贷款规模进行考核;(2)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各金融机构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法定准备金后的余额,严禁占用联行汇差资金和中央银行借款进行拆放。所有金融机构均可通过拆借市场拆借清算头寸资金,但拆借期限不能超过7天。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头寸、联行汇差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3)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在拆借活动中,拆借双方都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准确测算资金融通的数量,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资金的余缺调剂。拆出方在拆出资金时,应根据闲置的短期资金规模,确定相应的拆出额度。否则,超越实际供给能力过量拆出,就会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营。拆入方若拆入资金,也必须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合理安排拆入资金的规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4)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借利率应由拆借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协商。一般来说,拆借双方确定拆借利率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照顾到拆借双方的利益,利率水准既能使拆出方有利可图,又能使拆入方可以承受;二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5)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交易市场化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市场化形式,客观上要求资金商品化,要求资金能够在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的作用下自由、顺畅地流动。否则,限制资金的跨地区、跨系统融通,不仅与市场内在的本质特征相悖,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意义,限制了同业拆借市场作用的发挥;(6)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无论是拆出方还是拆入方,都要严守信用,履行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使拆借资金顺利灵活地周转,才能确保拆借市场的稳健运行。
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经验总结。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2)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3)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4)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自营业务;(5)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