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_基层司法所建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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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

宁海县司法局基层科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主要职责。罗干同志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县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我县基层司法所现状

我县现有司法所18家,其中派驻司法所6家(尚处于起步阶段)。专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23人,其中从事司法业务工作10年以上4人,5年以上3人,2年以上4人,2年以下12人(9人刚刚分配到岗)。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与镇乡(街道)双重管理体制,县司法局派驻镇乡(街道)的司法所,其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录用征求镇乡(街道)的意见;镇乡(街道)内设司法所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录用征求县司法局的意见。司法助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关系由县司法局负责,镇乡(街道)另外提供一部分福利。

三、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机构设置既没有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确认,也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县18个镇乡(街道)有12家司法所只是内设的一个虚无机构,与综治办合署办公,实质是机构未列入镇乡(街道)机构序列。而且其他在建的6个派驻司法所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相比,在办公用房、职务晋升、福利待遇、办公设施及办公经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全县共有司法助理(特派)员23人,一个镇乡(街道)平均2人不到。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年来,众多的司法助理员在各方面工作中都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趋繁重的工作也使本来就单打独斗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应接不暇。司法助理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政府部门的涉法工作以外,还要承担镇乡(街道)的大量中心工作,使司法助理员工作任务日趋加剧,不能深入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从而出现“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一盘散沙”现象。

(三)工作协调多,可操作性难。从司法所门口挂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牌子多,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质是给司法工作人员出了一道难题,给人一种司法工作务虚多、务实少的感觉。如果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主要就在于操作性难,缺少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司法所机构体制的改革。

(四)经费短缺,保障措施难以保证。由于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地位一直未能确认,必要的财政办公经费也没有相应的保障。财政预算中没有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专项工作经费预算,所以办公经费没有固定来源,导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受到严重影响。

(五)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一方面,由于体制问题未能确立的关系,造成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难以很好开展,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所人员的自身发展,在困难无法解决的前提下,许多司法司法助理员纷纷寻求新的岗位,跳出司法工作,造成人员变动大,工作难以衔接;另一方面,新上岗的人员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刚经过一段时间熟悉业务,又要轮岗到别的镇乡(街道),新上任的又要开始一段新的熟悉过程,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发展就更困难。

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领导的高度重视是一项事业成功的关键,中央领导对司法所建设寄予了厚望,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上,对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国政法会议要求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从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出发,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前沿阵地,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好坏,关系到司法行政事业的成败。基层稳,则全局稳;基础牢,则事业兴。因此,地方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司法所用人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改善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职能的发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体制改革是根本。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组织机构规范化,司法所唯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科学规范的问题。2007年,县司法局在跃龙街道设立了第一个派驻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这一举措开了我县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先河,改变了以往司法所只是镇乡(街道)一个虚设的内置机构的管理体制。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重视下,县局着手扩大派驻司法所的建设工作,并将司法所长的级别提升为副股(股)级。这一举措为今后司法所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地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队伍建设是关键。要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管理严格、充满生机”的人员管理体制。要认真贯彻干部录用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以及审核、审批、任免权限规范运作。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成效。目前,我县司法所只有5家配有2名司法行政专职人员,其余都是独根苗,人员的严重匮乏阻碍了司法所工作的正常运转。只有保证人员的充实,才能真正实行所长负责制。要建立健全以法律知识的全面运用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四)专项财政是保障。财力支持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没有钱就干不了事,出不了成绩。目前的问题是,基层司法所没有得到党委、政府的认同,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一样被同等摆上“政法部门”的位置,财政相对薄弱。由于县财政没有司法所办公经费的专项预算,所以缺乏资金保障。但是各司法所在开展职能工作、表彰先进典型、平时的打印资料、水电支出、交通通讯等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只有司法所独立,其专项经费预算才能得到保障。

(五)考核机制是激励。在实行司法所机构单独列编后,在人员的使用上,才能真正实行考核任用制和岗位轮换制。每年年终对全体司法助理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实施所长述职制度,并征求所在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留任。对成绩优秀的要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和政治提拔,对考核不合格者和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做调离或转岗处理。要将岗位职责与学习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增强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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