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_医院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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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和培训人员共同出资。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项目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政府、培训基地、委托培训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承担以下费用:(一)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二)培训基地为改善培训条件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师资培养、住宿条件等经费。第七条 委托培训人员的单位承担培训人员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第八条 培训人员个人承担食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此外,凡中途退出培训的人员或培训后未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予以减发补助,延期培训人员延长培训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市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筹集、流转、使用、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第十条 项目资金核算

(一)培训基地接到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核算。(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培训基地接到拨付的项目资金,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基本经费发放管理

(一)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各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内控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有关部门应定期重点抽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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