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开发区税收政策对比_全国各地招商政策对比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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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一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5.免征地方所得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3.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保证供应。

4.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5.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地区及华侨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和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6.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四、苏州工业园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发4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给与相关税收支持

(1)集成电路企业

i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按照法定25%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ii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减半税率为25%法定税率)。

iii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i 软件企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ii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法定2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iii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iv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漕河泾新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1.入住园区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企业按15%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注册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先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将地方得益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另外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入住企业注册起1-5年内前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所得税100%奖励企业后两年奖励90%注册第6年奖励50%。

3.减免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度减按10%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凡入住本园区的企业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从注册起5年内前二年地方得益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地方得益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凡入住本园区的企业在注册起5年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其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1.开发区内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缴纳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的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额的10%),并在期满后,按开发区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9年。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批准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征所得税。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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