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联盟_申请成立维权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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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联盟
一、关于《消费与法》
《消费与法》栏目是山东省工商局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一档大型普法维权电视栏目,省、市电视台双重覆盖联动播出,是我省推动消费维权事业发展的强大传播平台。栏目宗旨是:普及消法、引导消费、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特点是:权威、专业;舆论监督消费环境,科学引导理性消费。
《消费与法》在全省17个市工商局、183个市、县、区、直属工商分局,1961个基层工商所有着一幅庞大的互动网络,紧密的覆盖并渗透全省各地。
《消费与法》栏目紧扣社会需求,报道了大量的消费案例、消费维权人物、典型事件。栏目组编导深入省内各地维权、打假一线,及时深入的挖掘典型素材。涉及房产、电信、家电、食品、百货、农资、保险、家用机械、教育、医疗卫生等诸多领域,为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观众的喜爱,社会各界的信任,是《消费与法》栏目发展的原动力。
《消费与法》栏目全体工作人员通过不懈地努力,在栏目知名度、观众满意度、观众人数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了把节目办得更精彩、好看、有用,2008年1月1日,《消费与法》栏目全面改版。改版后的《消费与法》栏目在原有的基础,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以打造名优品牌、引导大众消费、揭示消费黑幕为导向,报道百姓身边的消费故事,为百姓的消费保驾护航。
二、关于“消费与法·维权联盟”
为充分发挥《消费与法》的“舆论监督消费环境,科学引导理性消费”的权威专业宣传导向和窗口作用,加强与各级党政机关及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交流,联系、合作、聚集社会各界精英,保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有效解决广大消费者及广大守法企业投诉难、申诉难、维权难等问题,关注新时期、新阶段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文化等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之焦点、难点、热点等问题,为广泛宣传保护消费者及广大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商品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保护消费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舆论环境,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的自觉性;为有效畅通消费者及企业维权渠道,探索和完善法律支持,扶优治劣、预警防范,对重点商品、重点服务、重点领域进行跟踪服务、舆论监督,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报道,大力支持维权先进企业,扶持名优企业健康发展,批评漠视消费者权益的厂家,全方位实施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秩序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诚信守信,依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建言献策。《消费与法》节目部经过与各方沟通,于2007年发起成立“消费与法·维权联盟”,加盟成员为部分党政机关负责同志,行业协会负责人、法律界人士、新闻界同仁、维权志愿者、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影响大、美誉度、知名度高的企业家,以便当好沟通政府、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桥梁”,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利国家、利消费者、利经营者。
三、成立“消费与法·维权联盟”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出现,对消费者及企业、厂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完善,少数经营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没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有的则在利益驱使下,采取欺诈、不公平等交易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强,有的对“三无”产品不加辨别地购买和消费;有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同样一些守法企业、经营者遇到假冒及其他不法行为采取了忍让与沉默的态度,不能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小额消费纠纷,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有的消费者及企业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考虑到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金,便放弃了维权;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正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严格规制、监管公用企业和行业垄断的经营与服务,正引起广大消费者关注。
二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经营者采取假冒伪劣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某些领域比较严重,如食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消费、短
信资费陷阱、虚假医疗广告等,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中,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规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内容,或者加重消费者负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现象还较常见;农村消费环境不容乐观,劣质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导致农民遭受损害的情况很严重。此外,随着一些新的消费服务方式不断出现,新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更增加了消费维权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三是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尚须要理顺,如在食品安全方面就存在着典型的多头管理问题,涉及到工商、质监、卫生、药监、检验、检疫、农业、教育等多个部门。此外,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消费安全、消费环境和消费侵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消费维权工作还比较薄弱,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消费与法》作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唯一的电视宣传窗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消费矛盾、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沟通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而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交流并建立“消费与法·维权联盟”的这一维权平台。
四、关于企事业加盟条件
1.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完善管理制度,无不良经营记录;
2.须设有维权机构;
3.接受联盟公约,保证杜绝发生侵害消费者和社会公益的事件。
五、“消费与法·维权联盟”的权利及义务
1.“消费与法·维权联盟”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期间邀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为加盟成员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深层交流、战略合作机会;
2.“消费与法·维权联盟”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不搞有偿新闻宣传的原则,努力维护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消费与法》节目部的声誉和形象;
3.“消费与法·维权联盟”在合理期限内向加盟成员颁发会员证书;
4.“消费与法·维权联盟”编印会员内部通讯、组织会员活动,为加盟成员提供各种形式的调研、策划、公关、咨询、报道等服务;
5.“消费与法·维权联盟”帮助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竭力帮助被侵权的会员单位提高打假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6.“消费与法·维权联盟”积极协调促进会员单位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管理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投资与发展的合法权益;
7.联盟成员作为《消费与法》战略合作对象及调研采访点,将有代表性,共同性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消费与法》节目部向有关部门作情况反映,并提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使依托《消费与法》的影响力发挥相应的作用;
8. 联盟成员单位思想理论成果、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等有采访报道及综合宣传价值的,只要符合有关宣传政策《消费与法》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9.《消费与法》节目每季度为加盟成员制作发布一分钟电视专题一期,发布媒体为:山东电视台第九频道(1次)/季度、潍坊电视台(4次)/季度、日照电视台(2次)/季度、聊城电视台(1次)/季度、临沂电视台(2次)/季度、济宁电视台(2次)/季度、枣庄电视台(2次)/季度、青岛电视台(2次)/季度、威海电视台(2次)/季度、东营电视台(2次)/季度、菏泽电视台(2次)/季度、德州电视台(2次)/季度;烟台电视台(2次)/季度;
10.加盟成员名单在《消费与法》(www.daodoc.com)网站发布一年;
11.《消费与法》节目片尾字幕鸣谢加盟成员一年;
12.受理企业打假维权的各项委托,做好打假各期工作,包括证据收集、市场调查、追
查假冒商品销售渠道、起草投诉书、新闻发布、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检测、鉴定、索赔等;
13.与成员单位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4.为会员提供法律(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范畴的)咨询服务、研究打假维权对策,对法律法规的研讨,及组织会员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
15.《消费与法》节目部予以接受成员单位的请求,为其策划、举办有影响的新闻发布会、招商引资洽谈会、发展研讨会、大型公关活动、庆典等。《消费与法》将发挥媒体的互动优势,积极派员参加,协助搞好宣传报道;
16.应成员单位要求,《消费与法》节目部以成本价为其制作形象宣传片、专题片等;
六、“消费与法·维权联盟”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1.各联盟成员单位均可以“消费与法·维权联盟”会员单位的名义进行自我形象宣传,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2.对《消费与法》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批评建议;
3.联盟成员定期出席年度大会及各类由《消费与法》节目部或联盟会员单位举办的研讨会等活动;
4.会员可定期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资料等,优先享有《消费与法》广告资源;
5.各成员应自觉遵守“联盟”有关决议,同时应积极维护“消费与法·维权联盟”的形象和声誉;
6.由于“维权联盟”需要基本活动经费,联盟成员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
3.5万元/年。
《消费与法》节目部2012年7月
维权联盟加盟单位申请回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