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方案的编制_规划编制质量管理方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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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方案的编制、审核及检查制度

一、质量监督方案的编制

质量监督方案在工程建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次和监督控制点。方案由组长组织编写、签认。

二、质量监督方案的审核

监督方案经组长审核、签认后实施,工程体量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层数在28层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报总工办审批。

三、质量监督方案的交底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对应项目的质量监督组应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交底时应记录参加人员和工程的进度等内容,并核查静态质量行为,形成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四、监督方案的变更

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督方案的,应由组长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五、监督方案实施的检查

由站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各组组长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作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

一﹑质监巡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隐蔽验收短信申报制度的通知》(3)《关于隐蔽验收申报点变更的通知》 二﹑质监巡查内容:

(1)主体分部的钢筋工程隐蔽验收;(2)外窗工程窗框安装隐蔽验收;(3)装潢工程的安装工程隐蔽验收;(4)安装工程样板间和样板系统的巡查;(5)外墙节能保温隐蔽前的巡查;(6)质监方案规定的其它内容。三﹑质监巡查的频率:

(1)按照短信申报的内容,钢筋工程隐蔽验收巡查频率至少达到申报总量的20%。

(2)外窗和节能保温隐蔽工程,巡查频率须达到申报总量的100%。(3)每季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建筑节能的专项巡查工作,并形成巡查简报。四﹑质监巡查资料:

建立钢筋隐蔽验收﹑外窗框隐蔽及外墙保温节能工程的巡查台帐,每月形成巡查通报。每月的巡查台帐与隐蔽工程短信申报的总量进行对比统计,并与月度考核相挂钩。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凡市区在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实行质量监督抽测制度。

三、工程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有: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四﹑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行检,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申报条件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五﹑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应在有关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实体按随机的原则确定抽测方案进行监督抽测。

六、质量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法定检测,并向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质量问题处理规定程序处理。

七、质量监督抽测数据及结果应及时登入监督软件,监督记录及时归档。

八、未经质量监督抽测的或抽测有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得进行有关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督,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条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

4.质监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数据,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监督抽查,并提出质量监督抽查报告。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数据(已报质监站审查通过)。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核查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已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条件②③④⑧⑨⑩项规定的文件。(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数据。(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监督验收主要内容:

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质监机构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其监督抽查的重点:

 ① 是否存在结构性裂缝;

 ② 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含沉降不稳定);

 ③ 屋面、厨厕间、外墙面、地下室等是否存在渗漏;

 ④ 内外墙面是否存在大面积空壳,裂缝;

 ⑤ 楼地面工程是否存在大面积空壳、裂缝、起砂等;

 ⑥ 安装各专业系统的操作功能完备性抽查,试水、通电试运行、空调工况效能和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抽查抽验;

 ⑦ 责令整改的问题未整改或未全部整改完毕;

 ⑧ 其它影响使用的问题。

凡工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之一的,工程就不能通过验收,质监站应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安排落实质量整改复查工作。

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一、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据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编写和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三、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遵循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针对性的要求,真实反映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物质量状况。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7)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五、《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

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制止与报告,由质监站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①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 ②主体资格弄虚作假; ③不按图施工;

④不按规范要求对主要材料、大型构配件、关键工序(部位)进行检查与验收;

⑤对监督意见拒不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隐患较多; 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三、《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应由质监人员写明违规事实、暂停理由,报科长审核,送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站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四、《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由质监人员送达当事人,领受人必须签收,《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从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五、责任方必须按《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原检查人员现场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由该检查人员持有关单位《复工申请单》向科长报告,填写《复工通知书》,报总工程师审批,由站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六、《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签发程序严格,印章齐全,质监站统一编号,日期真实,事情处理结束后存入《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一、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汇总受监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数据,提供调查研究和总结工作所需的科学、真实的信息统计数据。

二、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资料统计台帐,做到准确、清晰和及时。信息统计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统计报表一般分为两种: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表

2、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报表

四、各项统计数据必须有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上报的报表应经站长审核签字。

五、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钻研信息统计工作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六、对认真搞好信息统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嘉奖;不按规定报送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

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一、监督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收集、保管、统计及面向全站范围内的档案利用工作;

二、办公室应编制必要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利用;

三、管理档案人员在接收档案时要认真清点、核对,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借阅档案必须办理手续,由本人签字,一般不得他人代签;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档案室,如需外借须经总工室批准后方可借出;

五、借阅档案的部门或个人对所借档案要爱护、保密,不得损坏、涂改、转借、拆散、剪裁。若有丢失或损坏须及时报告,根据情况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六、借阅的档案必须按时归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需延期,则办理续借手续;

七、档案数据归还时,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缺页破损情况再办理注销手续;

八、职工调离单位时应将所借档案数据还清,经办公室盖章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站长或总工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监督员本人,以及时纠正。

十、库房内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蛀等工作;

十一、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

十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档案需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建立台帐,做好签收等相关手续。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保存和归档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持有人负责持有资料的保存;资料持有者有责任妥善保管好使用的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遗失、私自转借和复制标准、规范资料,确保资料的清晰、易于识别。

资料保存应有相应的设施,确保其易检索、不易破坏和丢失。各职能部门、岗位专用资料一般由其自行保管。

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借阅和复印

资料的借阅和复印均需办理手续,填写《标准、规范资料的借阅与复印登记表》,并在商定期内归还。归还时,资料管理员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三、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更新、发放

需更新或新增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时,由使用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并填写《技术文件购买使用申请表》,经站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标准、规范资料的发放范围由站长根据需要确定。文件发放前,由资料管理员编制发放清单,经站长批准后发放。

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市财政机关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必须持有政府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监督费使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按国家财政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及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房屋、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任何支出,会计、出纳有权制止和拒付。

五、每月支付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退休金等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度发放。

六、一切费用开支,都要按财经政策和有关文件执行,经办公室审核后,由站长一支笔批示。

七、固定资产应造册登记,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专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或处理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办公用品应有采购、验收制度和领取发放手续。

八、现金和支票管理应按照规定办理,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和现金支付范围。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进行登记,每月日记帐和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要进行核对。

九、正确及时制作记帐凭证。做到帐证、账帐、帐物三相符,凭证单据不得涂改。

十、每年度必须编制年度财务用款计划和认真及时上报各项财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十一、财务审核手续必须完备,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财务报表均应签章。

质监站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市委、市纪委、市建设局党委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对我站中层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如下配套制度。

一、报告制度

1、支部在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单独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局党委,时间不得迟于次年一月底。

2、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提出意见交建设局纪委收集保存。

3、站领导班子对建设局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认真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二、评议制度

1、对中层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2、评议工作可单独就中层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某个重要方面、某项具体工作适时进行,也可结合年度考评、民主测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进行,着重评议中层以上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评议工作应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将中层以上干部自我剖析、自我评议与群众民主评议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评议结果应向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检查制度

1、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

2、支部对下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与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考察等结合进行,具体内容根据责任制的规定和年初签订的目标任务确定。检查分为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适时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3、检查结果应向个人反馈,并向局党委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四、关于考核制度

1、按照《规定》和一级抓一级的要求,党组织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与每年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2、考核应依据《规定》,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可采取汇报、开座谈会形式,要真实地反映责任制落实的状况和结果。

3、考核结果应向中层以上干部反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奖惩制度

1、党组织对中层以上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记入干部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认定。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并能认真整改的,可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饰、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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