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办法_工厂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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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厂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电站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对电厂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变卖、运输等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改过程中拆除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等废旧物资一律由主管部门统一回收,存放规定地点。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须经主管领导的同意,并采取三家以上回收公司竞标方式。所得款项须列入电厂安全奖励基金。
第五条 废旧物资运出门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出门证明。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主管部门归口统一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进入厂区转运废旧物资的车辆预先在门卫处登记。每一车物资都必须如实填写转运单,转运物资部件较
多的必须附详细清单。对不按要求执行的车辆,每次转运的物资均视为盗用物资。
第七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随时抽查厂区内物资车辆,对车辆上所运物资与出门单上填写内容不相符的,且送货人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车辆一律不予放行。
第八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要督促门岗值班人员应严格把好出口关,查看出门证明是否合规,查看车辆所运物资与出门证明上所列是否相符。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变相盗窃废旧物资的,对责任部门处以物资价格相同金额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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