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_经济法重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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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有上下限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4出资转让受限5法定资本受限(2)1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及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表决权,讨论权2选举权,被选举权3红利分配权,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4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时,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股东5查阅会议记录及财产报告权 6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出资转让时按章程程序的转让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经营的公开性6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
(2)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为股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前者指只要有一股可行使的权利,后者指必须拥有一定限额的股份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四: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5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法定数额35%的股份总数,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缴纳股款和验资7召开创立大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民事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3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有助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同要约中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法律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撤销合同种类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是显失公平的合同;3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是乘人之危订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市公司概念、条件、程序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股票面质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不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合同、效力待命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
八:效力待定合同?分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尚未确定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九:无效合同?分类?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行政垄断的种类?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者:(1)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联合抵制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形式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消费者用户监督
十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2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5生产者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十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十五: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十六:经营者义务
1遵守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义务3保障安全义4提供信息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单据或凭证的义务7质量保证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尊重人格义务
十七:责任归属?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储存,运输者的责任,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