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粮法规〔〕124号_与粮食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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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粮法规„2010‟124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秋粮收购
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其分局粮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电[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秋粮收购期间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对收购资格审核、落实最高库存、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临储粮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管。一要加强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二要加强对收购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对本部门发放许可情况的自查。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要及时改正,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程序的决定和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利用办理许可、实施检查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许可工作的层级监督。市(地)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收购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其限期予以纠正,依法进行处理。四要加强对取得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备案工作。取得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规定,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向收购地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进度表。到农垦区域跨区收购粮食的经营者,由农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备案的粮食经营者搞好服务,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歧视行为。对已经备案并在本地区收购粮
食的,要加强对其收购行为的监管,督促其履行有关义务;对未备案就开展收购活动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处罚。
(二)加强粮食最高库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我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出台后,要按照“谁核定、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履行监管义务。今年秋粮收购期监管的重点对象是从事水稻和玉米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重点是要逐户检查经营者执行最高库存量情况。
(三)加强粮食经营者执行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经营者向当地粮食部门报表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应当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扰国家政策性粮食正常出库、随意加费加价、掺次掺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畅通举报渠道,对客户的举报要做到有举必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加强临储粮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临储粮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启动临储粮收购的承储企业,重点检查国家质价政策、敞开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实施监管,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效果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黑龙江省
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和《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避免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私等问题。
(二)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信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和认真执行自由裁量权。要对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全部归档,形成案卷,以备评查。
(三)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就地免职、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保障工作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主动服从服务于促进农民丰产增收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把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秋粮收购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强化物质技术装备,行政执法经费要按规定列入预算切实保障。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联合执法力量,按照各自法定职能,共同做好秋粮收购期间粮食市场监管工作。
(四)加大监管力度。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黑
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当地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并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及时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举报、投诉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在秋粮收购期间,省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全省粮食市场秩序进行检查和督查,以推进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粮食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及有关部门反映。秋粮收购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分析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办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进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秋粮收购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2011年5月10日前将阶段工作情况和整体工作情况报省局法规监督处。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粮食市场监管通知
抄报:国家粮食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9日印发 校对:孙亚明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