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_案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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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题类型:选择20题20分
论述2题20分
案例8题60分
今天讲的题目:
选择题:
1.某人死亡留下遗产40000元,其配偶、父母及配偶所怀的胎儿共同继承遗产,每人10000,而胎儿生出来是双胞胎,如何继承遗产(原遗产分配有效,每人抽回2000,重新分遗产)
2.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生产经营能力)
4.甲22岁唆使乙15岁的精神病患者打丙,谁承担责任(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5.判断:动产和不动产是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不是)
6.公民享有(肖像权)
7.甲乙丙三人去山上打猎,看见丛中有动静三人同时开枪打中采草药的李某,谁承担责任(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
8.甲某委托乙某送一批香烟到A市,乙某在途中重病住院,则委托司机丙某送香烟,甲某认为丙某不可靠,丙某在送香烟途中遇到大雨造成香烟损失,则乙某当负什么责任(乙某不负责任,因为是为了保护甲某的利益)
9.李某和一法人各出50万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聘乙某当经理,公司出现损失由谁负责(李某和法人负有限责任)
10.甲某的户籍在天津,甲某常住南京,问哪个是住所(天津市住所,南京视为住所)11.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什么类的人(都不是,要具体分析)
12.不当得利(赌博所得财物不是不当得利,收银员多找的零钱是不当得利)
13.气象局有某材料,施工队施工所造成的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气象局和施工队共同承担)
14.甲某有一手表丢失,乙某拾到交予公安机关,失物招领时期内未被领取,便被公安机关卖给刘某,刘某赠送给其女朋友孙某,而后手表又被小偷偷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丙某,问手表的所有权是谁的(孙某)
论述题考“民事主体”一题“物权法”一题
“主体”例如考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物权”例如考何为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5题是课本和老师给的材料共12题中选的,另外3题是老师自己出的例一: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购房款。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分析:(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争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
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移转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 2万元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于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因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
问题:(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分析:(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乙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私自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对方共有人的同意,故乙与丙、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由丁享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虽然认定该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该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人。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城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陈某是盗取郭某的马而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赵某亦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那么赵某是否仍取得马的所有权?此时该马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于事实意思,无须表现;(3)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赵某可以取得马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动产的善意取得。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遗失物和盗赃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3、陈某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陈某为盗赃人,标的物马为赃物,赵某虽取得该马时系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和支付了对价,但
因标的物为赃物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无法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依《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陈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陈某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郭某。
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
2006 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j 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既然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800 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并取得占有。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29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第90—92 题。
90.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能,因为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孙某不能依据该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C)
A.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因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B.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 c.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