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汽车相关法律解读_汽车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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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汽车相关法律解读
第一节针对道路车辆的专项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内容
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前的公路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这个规定沿续了几十年来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集政府性基金筹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方式,但是在公路养护费用的筹集方法上对准备实行的征燃油附加费的改革办法也作了规定。
公路法施行后不久,党和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税费关系,规范政府行为,提出了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任务。1998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的议案,以便为理顺税费关系,改革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体制,创造相应的法律环境。这项议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九次两次会议审议后,由于对改革后如何防止增加农民和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的措施,存在较多的不同意见,在第九次会议的表决中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但是,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提出了“今年要以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开”的“费改税”任务;会议通过的《关于的决议》中,也要求国务院“要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推进‘费改税’”。
2、《公路法》的修订
据此,1999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公路法的议案进行再次审议。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建设资金与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由政府依法收费的方式,改变为以征税的方式筹集。这项改革的实施,将涉及所有现行的道路维护建设和车辆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会开征新的税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将被取消,少量的必要规费将被保留,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将被转为经营性收费,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有待国务院根据公路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颁布。
公路法的修改表明我国“费改税”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19月的第五次会议和1999年4月的第九次会议上,两度审议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有三点主要内容:
【10】
3、“费改税”改革
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其实质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必须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提出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1
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自《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公布以后,燃油税改革方案于2008年底通过,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通知》明确表明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
燃油税是指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其基本原理是:车辆类型及行驶里程长短,载货量大小是与耗油量的多少紧密相连的,耗油越多证明其享有使用公路的权力越多,因此,包含在油价中上交的燃油税就随之增多,对公路养护所尽的义务也就越多。
简而言之,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长沙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朱锡庆表示,‚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燃油税计算标准据报道称燃油税的税率可能会在30%到 50%之间,假如以这个数据征收,对于车主来说,又意味着什么?一位车主说:‚我一个月用油大概700 元,一年就是8400元,假如税率是30%的话,那么我要多花8400元×30%,也就是2520元,养路费一年是大约1300元,也就是说我一年要多交 1220元,实际上负担是加重了。‛如果按照30%税率计算,车主每月用油高于340元、年高于4200元,则费用着实是增加了,对于大多私车来说,月油费基本上都会大于340,可见绝大多数人的支出会增加,而出租车、运营车则增加更多。而如果按照50%计算,则每月用油大于210元,约合中国2008年 11月油价的33.8升,费用就会增加,预计国内99.99%的车主都会因此‚亏本‛,月用油在80升以上的显然亏大了,而那些动不动就是3.0以上的‚ 大排量‛则肯定是‚大出血‛。此举还有可能造成运输成本增加,形成结垢。
【征收燃油税的原因】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出台背景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目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重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二是大、中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有管住,该便民的没有与民方便;四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中体现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惩戒和制止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滥用执法权力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施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1)酝酿十年,法律与现状的磨砺
1986年国务院改革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14个部门规章,各地也颁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规、规章。在现实生活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法制观念的淡薄,交通违
法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这样的现状让我过政府机构考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199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国务院立法项目。
2001年12月,该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部门将草案印刷几千份向全国征求意见。历经四次审议,数易其稿,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表决,最终获得通过,2004年5月1日,该法律正式实施,现行的14个部们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已被修改或者废止。
(2)责任认定
媒体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报道中,“四次审议”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公共问题的解决,都要面临复杂的权衡和取舍,涉及效益、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尤其受到重视。
2001年12月立法者就接到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月77万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成为困扰交警、机动车驾驶者和受害者的棘手问题。在这里发生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由哪个部门来接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认为,他们只需要填写事故成因报告书就可以了,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有法院来做,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无力承担。
法院系统则认为,如果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给法院系统来做,那么法院系统也无法承担每年77万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为,如果专业的交警部门都完成不了的工作,叫给法院的话,职能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法官也不可能跑到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去进行责任认定。
最后,通过各种协商,法律最后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为了法律的严密性,《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明确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的职责。
(3)最大的瓶颈,农用车谁来管的问题
【12】
(4)利益重重,权力和权利的利弊
【13】
2、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行人过错责任的减免。“撞了白撞”未被采纳。【13】
(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需减速【14】
(3)高速公路限速120km/h【14】
(4)交通事故可以私了【14】
(5)拖车不得收取费用【14】
(6)肇事逃逸终身禁止驾车【14】
(7)醉酒驾车将受到严惩【15】
(8)无照驾车可以拘留【15】
(9)一年内积分为0,可延长驾驶审验期【15】
(10)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15】
(11)公车私用遮挡车号将被罚【16】
(12)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章责任强制险【16】
3、实施细则
(1)强制机动车报废的规定
(2)按照使用行使记录仪的规定
(3)对上路的拖拉机的范围规定
(4)对机动车安检社会化的规定
(5)对机动车安检周期的规定
(6)对告诉公路行车道的规定
(7)对驾驶证审验制度与累积记分制度动态结合的规定
(8)相关政府部门维护道路通行条件责任的规定
(9)对让行规则的规定
(10)对机动车载人载物的规定
(11)对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的规定
(12)扣留机动车的处理规定
(13)对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规定
(14)外地车移交车辆登记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