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_个人所得税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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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计算缴纳;
3、中国境内无住所,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企
业在华机构职务,但不实际或经常到华履行该职务,其取得一次性奖金按劳务发生地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
4、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应纳所得税额=[(全
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5、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通
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6、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
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
7、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不拥有所有权——形式上拥有——不征 拥有所有权 ——实质上拥有——缓征
转让——收入减去费用——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参与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
8、为职工支付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并入当月工资,按“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补偿收入
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超过部分计征
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余额计征 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
10、招标、竞拍购置债权后主张债权所得,按“财产转让
所得”缴纳;
11、个人兼职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
12、单张有奖发票800则全额按“偶然所
得”缴纳 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
所得;
10、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
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暂免征收: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
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5年且唯一生活住房;
7、彩票=1万元,全额征收;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免征;
9、国有企业破产,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1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11、按照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免征;
13、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缴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免征;
14、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缓;
15、自2009年5月25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三代以内亲属、养子女——不征;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遗产——不征收; 自行纳税申报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终了3月内办理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3月内;
4、取得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捐赠:
1、个人向教育、公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不超过
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扣除;
2、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全额扣除;
3、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4、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全额扣除;
5、汶川地震灾区——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