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党纪知识竞赛考点分类_党规党纪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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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届“廉洁火炬杯”党规党纪知识竞赛考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13页)2.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摘编》38页)
3.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摘编》 66页)
4.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摘编》 102页)
5.十八大《党章》共11章53条。
6.《党章》总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章》总纲第3段)7.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章》总纲第8段)
8.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党章》总纲第9段)
9.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章》总纲13段)
10.现阶段我们党的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章》总纲21段)11.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章》总纲26段)12.《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8项。(《党章》第3条)13.《党章》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党章》第4条)
14.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条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第4条)
15.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第4条)
16.党员只能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是错误的。(《党章》第4条)1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第39条)1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4条廉洁自律规范。
1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印发《准则》通知)
2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
2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规定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2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规定是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2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是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2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四条规定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2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六条规定是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2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七条规定是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40条)
29.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第3条)30.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条例》第38条)
31.《条例》处分条例总则适用于有《条例》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条例》第44条)
32.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38条)33.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39条)34.《条例》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条例》第4条)
35.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第4条)
3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5条)37.公平公开公正不属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条例》第4条)38.开除公职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条例》第7条)39.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提到,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摘编》 84页)40.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党章》总纲)
41.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章》第10条)42.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章》第29条)43.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章》第33条)4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印发《准则》通知)4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准则》第一段)46.《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47.48.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七条)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条例》第一百零五条)4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条例》第六十四条)5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三条)5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九条)52.5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违反了群众纪律(《条例》第105条)54.55.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条例》第8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条例》第31条)56.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违反了有关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条例》101条)
57.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违反了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条例》102条)5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一条)59.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条例》第115条)60.党组织的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条例》第115条)61.以下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条例》第118条)62.63.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九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条例》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条例》57条)64.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条例》第88条)6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廉洁自律规范。
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准则》第五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准则》第六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准则》第七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准则》第八条)6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67.知)68.6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中办印发《条例》通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四条)7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条例》第七条)71.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印发《准则》通知)7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四条)73.7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条例》第八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条例》第十四条)75.76.77.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条例》第十五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条例》第十一条)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两项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8.79.条)80.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四条)
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三十八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81.82.83.84.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章总纲)《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章总纲)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党章总纲)85.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章第四条)86.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党章第七条)87.88.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章第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章第十条)8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章第十一条)90.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第四条)91.92.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党章第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章第七条)93.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九条)94.9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章第四十三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章第二十九条)
96.97.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八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章第十三条)
98.9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制定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印发《准则》通知)
10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准则》通知)101.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02.对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第十九条)10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包括“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0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4条廉洁自律规范。
10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准则》第六条)
10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10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要廉洁修身,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108.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
109.违纪行为导致的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四十条)110.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
时间:
111.执行《条例》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条例》第43条)
11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10条)11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条例》第40条)114.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条例》第42 条)11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11条)116.11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条例》第12条)《条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条例》第42条)118.执行《条例》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条例》第43条)11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5条)12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条例》第九条)
12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条例》第九条)
12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一条)
12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条例》第四十二条)
1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125.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条)126.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条例》第十一条)127.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章第三十条)
处分:
从重或者加重: 128.例》第19条)129.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条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23条)130.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131.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3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条例》第八十五条)
13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要从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134.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条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35.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136.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37.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要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138.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从轻处分:
139.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140.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条例》第39条)141.主动交代被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42.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43.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条例》第十七条)144.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4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条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8条)1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条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8条)14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14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149.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50.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错)《条例》第二十二条
151.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152.有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15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29条)154.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15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15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157.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8.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159.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条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条例》第23条)
1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条例》第19条、23条)161.41条)16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条例》第表资格。(《条例》第13条)163.党员受到《条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第30条)16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条例》第90条)165.以下行为侵犯了党员的合法权利: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例》第71条)166.以下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条例》第72条)
167.党员王某为某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条例》第90条)
168.2016年1月9日,党组织对某民政局党组书记于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应当在2016年2月9日之前向于某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对于某的党纪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对于某的处分决定材料归入于某的档案,应当在2016年2月9日之前办理于某的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应当在2016年2月9日之前向于某本人宣布对其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条例》第40条)
169.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条例》责任。(《条例》第25条)
170.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反了有关公务出差的管理规定。(《条例》第98条)
17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17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条例》第三十五条)
17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条例》第十一条)
17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条例》第三十条)
175.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条例》第三十一条)
176.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直接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
177.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178.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负重要领导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
17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条例》第四十一条)180.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81.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18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183.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条例》第三十五条)
18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186.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条例》第六条)
187.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党章第四十一条)
188.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第三十九条)
189.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以外的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0.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1.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条例》第十八条)
19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条例》第三十五条)
19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条例》第三十七条)
19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19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条例》第四十一条)
196.参加迷信活动,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197.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
19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名:
199.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条例》第六十七条)
200.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条例》第七十九条)
20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条例》第七十九条)202.221: 20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83条)20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127条)205.对抗组织审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57条)206.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69条)20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94条)208.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6条)20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19条)210.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21条)211.在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72条)21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28条)21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72条)
214.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1条)21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2条)
216.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21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218.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219.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220.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221.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222.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221 223.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221 22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221 225.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226.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227.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228.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221 229.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221
23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221 231.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221 23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221 23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221 23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221 235.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221 23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221 23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221 238.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221 23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221 24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221 244.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221 245.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221 24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7.22:
248.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3条)24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250.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6条)25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4条)25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25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25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255.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256.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22 25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22 258.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22 259.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22 260.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26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1条)262.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7条)
263.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70条)
264.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6条)265.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7条)26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84条)26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86条)26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1条)26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9条)
27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00条)271.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05条)272.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条例》第108条)
273.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09条)274.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1条)275.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出现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3条)27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277.严重警告: 27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9条)279.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28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68条)
28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282.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65条)。
28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10条)
284.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28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85条)287.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26条)288.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75条)28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99条)290.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01条)291.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16条)292.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处分。(《条例》第116条)293.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20条)29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最低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32条)29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29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29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条例》第八十五条)29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29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300.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30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30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303.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304.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305.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30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307.308.留党察看: 309.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77条)31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311.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31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64条)
313.违反有关规定配备、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100条)314.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108条)315.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31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317.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318.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1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7条)320.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驶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70条)
32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2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处分开除党籍。(《条例》第三十二条)
3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3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325.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26.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51条)
327.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条例》第五十二条)328.开除党籍处分:
32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45条)330.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9条)331.第33条)332.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33条)333.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46条)33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48条)33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49条)33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50条)337.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54条)338.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57条)339.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60条)340.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03条)341.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05条)34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34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34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345.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346.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34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条例》第三十六条)
348.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九条)
349.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35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351.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35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35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条例》第三十三条)
354.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355.356.请简述为什么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第13页)
答: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严明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他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357.习近平总书记谈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五个必须”,请具体说出“五个必须”。(《摘编》27页)
答: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358.请简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规矩所包含的内容的论述。(《摘编》第7页)
答:其一,《党章》是权当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仿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359.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性开展的五项工作是什么?(《党章》第四十四条)
答: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60.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要有“四个足够自信”,请具体说出“四个足够自信”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答: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361.请简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答: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362.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请简述“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答: 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363.在去年举办的全省第十四期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广东省纪委主要领导勾画了政治上“两面人”的八副脸谱,请具体说出。
答:一是表面信仰马列,背后迷信“大师”;二是表面勤勤恳恳,背后吃喝享乐;三是表面谋划发展,背后官商勾结;四是表面一心为公,背后“一家两制”;五是表面是国家干部,背后脚踏两条船;六是表面中规中矩,背后我行我素;七是表面任人唯贤,背后任人为钱;八是表面五湖四海,背后拉帮结派。
364.去年10月,广东省纪委主要负责人在全省新提任省管厅级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时的讲话时提出“五个越来越严”的新形势新要求。请具体阐述。
答:正风反腐越来越严,纪律要求越来越严,执纪标准越来越严,干部监督越来越严,责任追究越来越严。
365.广东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报告指出,当前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出“八个阶段性特征”,请至少说出其中5个特征。
答:一是腐败存量逐步减少,增量得到初步遏制,但腐败的历史存量大、信访举报居高不下,减存量、遏增量的任务紧迫而繁重。二是不敢腐的氛围初步形成,但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不敢腐的基础还不稳固。三是反腐倡廉制度逐步健全、改革逐步深入,但制度尚未得到很好落实,改革的成果尚未充分转化,不能腐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四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逐步增强,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日益浓厚,但理想信念宗旨还未牢固树立,实现不想腐目标任重道远。五是全社会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不断加强,但监督体系还不健全,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仍然存在监督“盲区”和薄弱环节。六是各级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认识明显提高,但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并呈现自上而下层层衰减的态势,主体责任尚未真正落地生根。七是腐败手段不断翻新,违纪违法行为日趋隐蔽,“两面人”现象还比较突出,发现和查处难度越来越大,追逃任务繁重,防逃任务艰巨,对执纪审查能力提出新的挑战。八是反腐败面临的风险越来越严峻,消极腐败现象反弹回潮的压力巨大,时刻考验我们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和政治定力。
366.请说出中国共产党的入党誓词。(《党章》第六条)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67.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哪四项基本要求?(《党章》总纲)
答: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368.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有什么要求?(《党章》第1条)
答:要求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份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369.请列举五项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3条)
答: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370.请列举五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受的权利。(《党章》第4条)答: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37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党章》第44条)
答: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37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4条廉洁自律规范,请具体说出。(《准则》4-8条)
答: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7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提出了4条廉洁自律规范,请具体说出。(《准则》1-4条)
答:第一条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74.请列出《条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以及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位、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改组、解散。
375.广东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报告提出,今年纪检监察工作要做到“七个必须”。请具体阐述。
答:一是必须尊崇党章,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二是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三是必须以上率下,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四是必须把握力度和节奏,一步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五是必须深化标本兼治,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是必须树立正确的执纪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遏制腐败、干净干事的政治生态。七是必须创新理念、敢于担当,不断激发纪律检查工作活力。
376.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条例》第4条)
答: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377.请列举《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16条、17条)
答: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另,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78.请简述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条例》第38条)
答: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379.请简述《条例》中对“主动交代”的定义。(《条例》第39条)
答:《条例》中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380.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印发《准则》通知)
答:《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381.(范例)王某,某地派出所所长,中共党员。在母亲去世后,王某打算借这个机会好好操办一下丧事,一方面能把自己以前随出去的钱收回来,另一方面也能借机收点礼金。于是,他不仅把母亲去世的消息挨个通知亲朋好友,还通过他人将此事透露给辖区内一些服务对象。因为王某是基层站所一把手,权力含金量高,一些服务对象前来送上礼金。后经调查,王某违规收受数十名服务对象数万元礼金。该案例违反了哪个纪律、哪条规定?请给出处理意见。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王某不仅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母亲的葬礼,还借机敛财,具有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82.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假如你是该单位纪检工作人员,应该给予李某怎样的党纪处分?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例中李某已经触犯法律,《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李某作为党员干部,饮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党纪规定,对李某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83.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是否就没事了?请分析。
答:秦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秦某虽然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384.李某,某市住建局局长,中共党员。一天,李某和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聊天,问其有何打算。原本,李某已帮儿子在省城找到一份工作,正打算告诉他。谁知儿子言辞凿凿,直言早就想好了“生财之路”。原来,儿子想到自己老爹手握城市建设重权,打算和同学合伙拉一支工程队,在市里承包工程。李某觉得这个法子可行,但与儿子约定,“现在风声紧,我不会出面帮你协调,只能由你自己打着我的旗号承揽工程”。其子依言行事,在短短一年内承包数项工程,获利甚丰。请分析李某的违纪行为。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出面为儿子谋取私利,但在得知儿子打算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承揽工程后,不加约束纠正,属于纵容、默许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85.2015年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10月中旬,省委巡视组按时进驻该县开展巡视,该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县宾馆的举报箱。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到实地查看,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委立即改正。请分析该县委书记的违纪行为。
答:该县县委书记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本案中,该县县委书记擅自安排将巡视组举报箱置于监控探头可视范围内,影响了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权,干扰了巡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86.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请分析王某的违纪行为。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王某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87.近期,交通运输部党组拟提拔一批局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了重点抽查核实发现,有一名考察对象申报了两套房产231平米、配偶持有股票19万元,但没有申报其配偶持有的167万元基金,存在瞒报行为,其没有报告的配偶持有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交通运输部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资格。请分析该考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答:该名考察对象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该名考察对象不如实报告配偶持有的基金情况,且其配偶持有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88.韩某,某市矿务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在得知矿务局副局长张某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某花5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并指使人发布在网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请对韩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韩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采用诬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党员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侵害了党员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89.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汤某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请对汤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汤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汤某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也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0.赵某,某市委副书记。赵某喜欢打高尔夫球,长期持有当地某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并以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球。在所在省份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赵某不仅没有向组织报告持卡情况,而且为了继续打球,改用他人名义持有会员卡,并在工作时间打球10余次。请对赵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赵某身为市委副书记,不仅长期以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球,而且在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欺骗组织,改用他人名义企图蒙混过关,并在工作时间打球10余次,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对其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
391.某水利局原局长黄某,中共党员,其在担任局长期间,逢年过节收受社会老板、下属等礼金。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下属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某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两千,多的上万。黄某对这些送礼金的人也颇为照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谋取了各种利益。请对黄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黄某违规收受礼金,违反了党纪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2.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但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坐不住了。为了掩人耳目,周亨华与“老下属”兼本姓人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请对周亨华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周某华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本案中,周某华与人合谋成立公司,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公司谋取利益,所得利润参与分成,违反了党员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3.手里已经占了一辆车,用旧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某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某人长期使用。请对谢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答:谢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谢某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4.某市政府一名副市长(中共党员)带领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一行10人到基层开展水利工作调研,当晚在某镇政府饭堂用餐,县、镇两级有关人员等11人陪同,席间饮用高档洋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对该名副市长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该名副市长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案中,该副市长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公务接待中超出正常接待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5.陈某,某镇司法所所长,中共党员。擅自将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并继续使用,被批评后的1年后,他再次将标识撕掉,并在3个月内先后8次驾驶该公车回家、外出吃饭、搭乘妻子到县城购物等。请对陈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陈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撕掉标识,且多次公车私用,情节较重,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0.史某,中共党员,先后任市建委监督检查处、法规处处长等职务。长期与吴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请对史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 史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纪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1.陈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某结识了当地一名从事纺织行业的老板林某。一次,陈某母亲生病住院,聚会后从未联系的林某不知从何处获知消息,竟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档礼品,在离去前还给陈某送上了一个3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陈某便收下了。其间和此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陈某帮忙的诉求。请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陈某与林某结识后,来往甚少,在其母亲生病时,收受林某高档礼品和3000元红包,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已经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违反了廉洁纪律,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2.梁某,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教师,中共党员,其最近在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等多篇言论过激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对梁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梁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梁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多篇反对改革开放政策、言论过激的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3.朱某,中共党员,某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朱某出生于1980年6月,在多次上级要求报送的考核登记表中,均填写出生年月为1982年11月,违反了党的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对朱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朱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违反了党纪规定,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394.苏某,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物价局局长,中共党员。在兰州市物价局实施扶持示范性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中,苏某在未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情况下,优亲厚友,为其3名亲属办理了直销店经营资格,违规领取直销店补贴。请对苏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答:苏某的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苏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情况下,优亲厚友,将实施扶持示范性农副产品直销店经营资格给予其亲戚,违反了党纪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5.刘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中共党员。刘某受浦东新区商务委徐某的请托,向本院参与办案人员打探徐某涉嫌违纪违法案情。同时,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刘某又接受张某亲戚杨某的请托,向本院同事打探案情,干扰案件办理。请对刘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刘某作为检察院书记员,向办案人员打探案情,干扰办案,违反了纪律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6.黄某,某市国资委主任,中共党员。黄某有一女儿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没有固定工作。当地一企业老板为讨好黄某,主动提出让其女儿去他的公司“上班”,不用实际工作,却可领取薪酬。当时,黄某夫妇皆不在家,女儿考虑此事好处多多,便答应了。“工作”三个多月后,女儿才将此事告诉黄某。对此,黄某未提出异议。黄某本以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家人因为自己的关系“占点便宜”不算问题。黄某是否违纪?请分析。
答: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黄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其女儿没有在企业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却不予以纠正,以纵容和默许的方式为其女儿谋取私利,该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7.赵某,某县县委书记。在该县工作5年后,为了“更进一步”,赵某在市里召开市委全会选举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之前,上蹿下跳,四处钻营。一方面,他筹集一笔资金,安排亲属向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另一方面,他私自发放各种资料,宣传自己所谓的“工作成绩”和“良好德行”。在双重攻势下,赵某如愿以偿,当选市委常委。请对赵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赵某采取送钱拉票、私自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干预党内选举,违反了组织纪律,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8.杨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杨某的妻子是大学教授,研究法国文化,为了更好地进行学术研究,她取得法国国籍,常年居于法国生活。为了退休后能与妻子团聚,杨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长期运作,私自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了法国永久居留资格。请对杨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杨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法国绿卡,属于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99.赵某,国家某机关主任科员,中共党员。为了在将来的职务晋升中更有“优势”,本科毕业的赵某报考了某大学在职研究生,并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开学伊始,赵某刻苦学习,认真努力。后来,赵某听说在职研究生学习没必要那么刻苦,随随便便就能拿到学历,便屡屡旷课,并在毕业前花费1万元雇用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最终,赵某侥幸通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请对赵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答: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学历造假是“文凭腐败”的一种,不仅搞坏干部在职学习的风气,挫伤刻苦学习者的积极性,还败坏党员干部的声誉。对本案中的赵某,应按照党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00.王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李某,该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市消防大队对坐落于市中心的某豪华酒店进行突击消防检查,发现诸多消防隐患,责令酒店停业整顿。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由于自己并不分管消防工作,王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并“投桃报李”,答应为李某做生意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李某应允。事后,两人均依约行事。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答:王某的违纪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李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为丁某谋取利益;王某“投桃报李”,为李某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王某、李某利用职权互相帮助,是典型的权权交易。他们虽没有直接获益,身边人却因此得益,这种行为本质上依然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真正受损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应当按照违纪情节给予王某、李某相应的党纪处分。事实证明,对身边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