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28台废旧底开车(准轨货车)_辽宁华电铁岭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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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28台废旧底开车(准轨货车)
产权交易合同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和受托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铁岭市镇西堡三台子 法定代表人:金玉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肆亿伍仟伍佰捌拾万元
电话:024-74643335 传真:024-74643335 受托机构: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一(乙方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二(乙方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三(乙方三):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1.1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28台废旧底开车(准轨货车)资产。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0日,产权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138.60 万元。具体以实际交接日现状交接,参见《转让资产清单》。除甲方已公开及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2 关于标的资产的说明: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28台废旧底开车(准轨货车),具体情况参照《转让资产清单》,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2.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并自行负担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此类费用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
第三条 交易价款
3.1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乙方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万元【即人民币(大写)万元】。
4.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价款: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额转让价款及双方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和收到甲方收据后,将全额转让价款划转至甲方账户。
第五条 产权交接事项
5.1本合同的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甲方进行资产移交,资产参照转让资产清单,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并经双方确认,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完成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交接。
5.2拆除施工进场时间:施工工期为 年 月 日--年 月 日。工期自进场日当天算起10天。乙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甲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乙方须对转让设备及建筑物等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5.3乙方须自行负担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普通发票(即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用于增值税抵扣)。
5.4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第六条 施工准备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作好施工准备,方可申请现场开工。6.1甲方在开工前的主要职责:
(1)指定施工场地,包括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厂纪厂规教育等;(2)负责提供电源、水源的接口位置;
6.2乙方在开工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如数到位,从开工到竣工管理好施工现场。并接受甲方人员及施工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的监管和劝告,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甲方单位安全规章,并要求通过甲方组织的安全考试;
(2)乙方为行使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和履行本合同下所有义务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成为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3)乙方自行负责协调在拆除过程中与地方和外围的各种关系,并承担全部费用,确保拆除工作顺利施工;如施工中违反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则当地政府对此做出的一切处罚,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罚金可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现场施工管理
7.1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办妥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
7.2在竣工验收时,乙方应从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7.3如果乙方未在甲方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拉走,则甲方可以:
(1)委托他人将乙方设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它财产觅地存放;(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及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出售乙方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甲方依照法律程序向乙方收回。
7.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令,对现场施工时的“三废”排放和建筑垃圾的清理均应遵守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如因乙方施工违反上述法令条例受处罚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为了确保安全,乙方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8.1乙方必须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切实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等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甲方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并执行甲方对于本期工程安全、文明等施工管理规定。
8.2由乙方自行办理人员、车辆、机具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宜,施工期间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车辆、施工设备机械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及时通知甲方,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抄报甲方,不准隐瞒或拖延不报。
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惩罚手段。
8.3施工区域内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由乙方实施管理。
8.4施工区域内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现场设置废料堆场,并定期清理。乙方如不按期清理,由甲方组织清理,相应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甲方。
8.5乙方应随时做好施工区域的排水工作,场地不应有积水。第九条 安全责任
9.1乙方必须加强对承包范围内的本单位人员和各分包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内部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明确,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并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行为,接受甲方或监理方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现场保卫责任
10.1在乙方进场后,即视为甲方已将标段内的旧设备全部交付给乙方,甲方将不对标段内的旧设备的安全保卫、设备完好等负任何责任。
10.2拆除后仍在现场未及时运走的设备,乙方应负责派人进行现场看管,若发生遗失等事件,甲方将不赔偿任何损失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运输、装卸、出门、监督
11.1合同下所有设备物资(包括垃圾清理)的装卸及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所装设备物资(包括垃圾)绑扎牢固、无碎物散落,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环境污染均由乙方负责。
11.2每次出门的废旧设备物资(包括垃圾清理)需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开具出门证,接受甲方的监督。
11.3原则上每天9:00-16:00为设备物资出门时间。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保护
12.1乙方在进行标的资产的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环保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合同外所有公共设施(含设备、管路、电缆、道路、地面等),如有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
12.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将非本合同标下的或拆除设备红线范围以外的电厂生产生活设施和其他物资(含废旧物资)进行拆除、回收或任何处理。如有发生,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没 7
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
13.1乙方对拆除、外运以及拆除产生的垃圾的清运等工作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全过程中涉及到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关联事项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政府部门所收取的各项规费及在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罚款和赔偿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3.2乙方对作业现场或甲方厂区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该及时清理或整改并按实际后果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验收
14.1本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没有损坏本合同标的范围外的设备,没有影响周边环境。
14.2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甲方组织总体验收,验收前乙方按规定准备好完整的工程移交资料,方可组织验收。
14.3验收不合格部分必须整改正至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分包
乙方如有分包情况,每项的最终分包商的确定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若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背上述行为的,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6.2甲方若在手续齐备、乙方支付全部价款后不配合乙方完成标的资产的移交,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如有延误,十天之内,每天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十天以外,每天承担千分之五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延期三十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竞价保证金。
16.3乙方在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和工程规范、技术及安全条件中的要求,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违约金或欠交甲方的任何费用以及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一保证金中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出售乙方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甲方依照法律程序向乙方索赔。
16.4因乙方在拆除施工中(不管是否采用爆破作业)的原因,造成其他建(构)筑物或设备、设施损坏及人身伤亡事故者,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16.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的违约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时,甲方虽然已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乙方仍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因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6.6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7.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没有隐匿资产的情况。
17.2甲方保证就转让标的所设置的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17.3乙方承诺具备转让公告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已充分了解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物的现状,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相关责任;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乙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17.4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7.5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对关停火电机组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关停机组施行破坏性拆除。
17.6甲方、乙方递交的涉及产权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本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
17.7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7.8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8.1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8.2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8.3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北京产权交易所。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9.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依法向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附则
20.1甲方有权根据特殊要求局部增减拆除范围,乙方应予以理解配合,具体内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20.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在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另行协商解决。
20.3对合同条文及附件的修正和补充一律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它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份,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0.4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5上述条款若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20.6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0.7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双方受托经纪机构各执壹份,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
合同附件:
1、转让资产清单
2、保廉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盖章页)转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受让方一(乙方一):
(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受让方二(乙方二):
(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受让方三(乙方三):
(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