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食生【】5号_食药监局举报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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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

浙食药监食生【201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效率原则,实行“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数据,统一分析利用”,确保程序合法、检测准确、结果公正。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抽检监测分定期抽检监测和不定期抽检监测两类。定期抽检监测需在年初制订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定期抽检监测(含专项抽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局负责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总局、省局本级抽检监测计划和总局本级抽检监测

后处理工作。

省局的抽检监测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分别负责相应环节的抽检监测计划制订、实施以及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处置与交办、督办;综合协调和督查处负责省内涉系统外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处置协调;应急管理与宣传处负责抽检监测信息的媒体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对承检机构的检查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承检机构的招投标工作;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处置与交办、督办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 省局设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的日常技术支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抽检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国家、省本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样品报告的分送;

(二)负责跟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动态信息并通报承检机构;

(三)协助做好承检机构招投标及经费核算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组织承检机构撰写抽检监测分析报告;

(六)管理抽检监测文书并指导规范使用;

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省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指导,归口食品生产监管处管理。

第七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监测工作;组织完成总局、省局抽检监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样任务;依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各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检验检测的相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制订

第九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应当整合总局涉及我省的计划、省局各监管处室提出的计划。

第十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根据监管需要各自提出,由食品生产监管处汇总。计划内容包括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批次分布、抽样单位、抽样要求、承检机构、进度安排、不合格(问题)样品处置要求等。

第十一条 承担总局和省局定期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必须在浙江省境内有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固定实验室,其能力原则上应涵盖承检食品的监督抽检全项目。

承担省局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通过定期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和科技发展处、驻局监察室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省局不定期抽检监测计划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根据需要下达;查办案件所需的执法抽检由省食品稽查局确定。

第十三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须经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及规划财务处会签;省局不定期抽检监测任务须经规划财务处会签;所有抽检监测计划均需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省局抽检监测计划的抽样单位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监管处室根据各自监管特点决定,可以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是承检机构或由两家共同完成。参与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和检验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承检省局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按月将数据报送秘书处,并按任务来源分别录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 秘书处按月汇总抽检监测数据并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处。单品种抽检监测计划完成后,承检机构要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完成后,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组织有关单位撰写各环节分析报告,最终由秘书处组织承检机构形成年度抽检监测总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应加强对各环节计划执行过程的指导协调、跟踪检查,全面掌握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科技发展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不合格或问题样品处置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应予复核,复核无误后,应立即出具检验报告并附《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报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并即送至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同时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风检监测问题样品检

验报告直接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其中,流通和餐饮环节抽样的地产食品应同时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外省生产的食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处室以省局名义向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后,应立即告知被抽检单位,并完成不合格结果确认和样品真实性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由秘书处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由相关监管处室决定是否同意复检并确定复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视为认同初检结果。秘书处收到复检报告后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

第二十二条

总局本级、外省通报我省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信息由秘书处统一接收,按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统一负责监管抽检不合格样品后处理工作的转办、催办、督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按监督环节分别负责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的转办、催办、督办。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应及时汇总核查处置情况,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处置情况反馈至秘书处。总局本级、总局布置省局实施任务的核查处置情况由秘书处汇总,交食品生产监管处统一报总局。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组织各市监管部门及省局相关处室、技术机构和专家,对抽检

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风险,研究确定监管重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抽检监测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依据职责分工组织专项整治;需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的,由综合协调和督查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分开制度,原则上每季度或专项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布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可采用监督抽检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送新闻通告等形式。

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被抽样单位名称及地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检测值、标准限量值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检企业名称及地址。

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应符合相关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合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按照各自监管职责提出,统一由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如需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应急管理与宣传处负责发布,并做好信息发布后的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工作,必要时由应急管理与宣传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抽检监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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