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复习资料(。。。)_票据法复习资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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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1.股票、债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均为有价证券。

2.债券证券表彰的权利为债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物权证券表彰的是物权,如仓单和提单;社员证券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一整民权力的有价证券为证权证券,如债券、股票、仓单和提单;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设权证券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3.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付款的分为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以其功能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其到期日分为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 4.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5.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应变性和二元性

6.票据关系的分类:1)以票据法律上的分类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2)以票据行为可分为: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保证关系、票据参加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7.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8.票据权利的特征:1)它是一种金钱债权2)它与票据密不可分3)它具有双重性 9.票据权利包括承兑或付款提示权、给付受领权和追索权

10.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票据行为:1)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2)因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3)因汇票承兑或参加承兑而取得4)因票据保证而取得5)因票据保付行为而取得

11.取得票据权利的其他法律事实: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3)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力发生是由而取得

12.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3.限制票据取得的两种情形: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去的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力 14.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是由有: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

15.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是由有: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2)时效时间的届满3)票据别除权4)不得变动的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5)涂销

16.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外还用具备一定的条件 17.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律规定 18.票据代理成立要件: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2)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称进行意思表示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 19.票据代理的生效要件:1)须由本人之存在2)须有票据代理权

20.无权代理有两种:一是不发生本人责任的狭义无权代理;二是发生本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21.空白授权票据的特征:1)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它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3)它是已经行签章的票据4)它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

22.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1)作成票据2)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3)交付票据4)授权票据债权人对留白补记

23.空白票据的效力可分为: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和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 24.站单的要件:一是票据余白不敷记载;二是骑缝处签章

25.票据变更的特征有:1)变更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26.票据抗辩的两种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7.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1)持票人无对价去的票据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

28.自票据出票日起算的2年时效适用于:即期汇票的出票人、即期本票的出票人

29.我国票据法规定的6个月的票据时效适用于: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30.其出票日为起算的票据时效为:即期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和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

31.以到期日为起算日的票据时效为:远期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远期汇票承兑人的票据时效

32.以事实发生日为起算日的票据时效为: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和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33.汇票必须记在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34.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方式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35.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36.各国票据法规定任意记载的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无担保承兑和记载付款人 37.票据保证责任的性质:同一责任、独立责任和连带责任 38.保证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39.现代票据法中,付款方式有:付款人付款、代理人付款、转账付款和现金付款

40.付款形式审查包括: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和对提示付款人证件的审查

41.根据是否支付全部票载金额汇票分为全额付款和部分付款

42.根据是否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付款:汇票付款可分为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 43.可以成为追索人也可以成为被追索人的事: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

44.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汇票汇票是: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45.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死亡、付款人逃匿、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和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46.被追索人依法行使再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汇票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前向金额自到期日止清偿日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7.本票的强制执行需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持票人可以行使的追索权2)必须向本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48.支票关系中的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49.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类型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和即期支票 50.划线支票有:普通话线和特别划线支票之分

简:1.有价证劵的特点:1)它是一种权力的凭证2)它具有财产价值3)不记名有价证劵已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法4)它具有流通性

2.有价证券的分类:1)根据其所表彰的权力内容不同分为:债券证券、物价证券和社员权证券2)根据证券发生的依据不同分为:证券证券和设权证券3)根据其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4)以证券的签发是否已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可分为:有因证券与无因证券5)依其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

3.票据的特征:1)它是一种设权证券2)它是一种完全证券3)它是一种无因证券4)它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5)它是一种流通证券

4.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据权利时效的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5.法国票据制度的特点:1)注重票据的支付作用和银钱输送功能,未将其作为信用与流通工具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彼此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6.英国票据法的特点:1票据不仅具有支付和银钱运输和功能,而且还具有信用证功能2)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彼此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7.德国票据法的特点:1)票据以信用及流通为主要功能2)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票据关系德国法系严正而重形式

8.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1)便于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2)便于对民法规定进行补充3)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4)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体现票据法的进步性5)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9.票据关系的特征:1)它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它由票据法调整3)它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它的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10.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特征:1)是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3)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4)由票据法调整

1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特点: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由票据法调整

12.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1)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各国都认为票据关系虽然建立在原因关系之上,但原因关系是否被撤销、有效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关系直接给予票据行为发生而不是基于原因关系发生2)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虽然分离,不收票据关系影响,但为提高效率,避免循环诉讼,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然存在13.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1)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约显然不直接发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的效力是拘束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以及拘束双方按照预约授受票据。票据行为的事实是履行预约的结果。2)预约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关系中的义务,应当承担债之不履行的民事责任。预约关系当事人依照预约时是票据行为,预约关系因履行而归于消灭

14.票据行为的特征:1)它具有要实行和文义性2)它具有抽象性3)它具有确定性4)它具有独立性5)它具有无因性6)它具有协同性

1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种类一般有出售、背书、承兑、15.票据行为的分类:1)法律上的:○

2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当事

1基本票人在票据凭证上说是这四种行为以外的,不发生票据行为效力2)学理上的分类:○2固有的票据行为与限制的票据行为 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16.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1)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及在来判断2)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3)有效解释原则。为鼓励票据交易,助长票据流通,不能轻易判定票据行为无效。当票据行为及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该解释为有效

17.伪造签章的形态主要包括: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18.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3)伪造票据的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19.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伪造行为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在无权代行行为的票据伪造中,如被伪造人的后手不知且不应知无权代行盖章的,有理由相信无权带行行为存在,我们认为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伪造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再向伪造人追偿2)对伪造人的效力:因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造成其他后果应当承担责任3)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20.票据变造应具备的条件:1)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2)行为人变更他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3)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21.票据更改的成立要件:1)必须不改变票据的性质2)必须针对已经完成的可改作的记载事项3)必须由有更改权人更改4)必须为使用票据而更改

22.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与票据更改的区别:1)更改与伪造不同。伪造为无中生有。更改与变造都属于改写也已成立的票据记载事项2)更改时原票据记载人对其记载事项进行改写,这一点就区别于变造。非票据行为人改写他人所做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而不是更改

23.绝对抗辩的各项事由:1)票据应记载事项的缺陷2)票据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3)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4)票据能力欠缺 5)票据签章被伪造6)票据到期日未届至7)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8)法院对于丧失的票据作出别除权的判决9)票据金额已依法提存10)无权代理票据行为11)票据保全手续欠缺12)承兑的撤销

24.相对抗辩的各种事由:1)直接前手以非票据关系中的事由抗辩2)无对价之抗辩3)背书不连贯的抗辩4)违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抗辩5)越权补记留白的抗辩6)禁止背书之记载的抗辩7)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去的票据的抗辩8)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抗辩 25.止付通知的对象有:1)汇票的付款人、2)汇票的承兑人3)汇票的付款代理人4)本票的出票人5)支票的付款人

26.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丧事票据的事实2)丧失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4)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27.公示催告的公告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据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装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28.公示催告期间权利受到限制有:1)使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行使票据权利2)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质押该票据3)公示催告之间不得转让票据权利4)该是催告期间不得贴现该票据

29.除权判决的效力有:1)丧失的票据无效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要求履行票据债务3)支付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其义务消灭

30.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立法例: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1)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或签发新票据。出票人拒绝的,失票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办理。英国采用这一方法2)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有权请求法院强令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法国的方法3)请求公示催告,申请除权。票据丧失后,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德国瑞士的方法

31.挂失支付的程序和效力: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填写挂失止付的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载明: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并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可以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

32.票据时效的概念及票据时效期间:1)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之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票据权利人的请求的称为票据时效2)我国票据法规定1持票人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如下:○

2持票人兑支票持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3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4持票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对签收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3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以被申请人获得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已被申请人获得的利益为限。我国票据法仅表明这一民事权利而未确定其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我们认为,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助长票据的流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确定为票据法上的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其得利当时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持票人主张权利时无需提示票据。持票人想出票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在出票人的住所进行。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对持票人权利丧失的补救,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34.汇票的概念及特征:1)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

1它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属于委托证券。一般出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2)特点:○

2它是有承兑制度的票据。票人与付款人不是同一人,他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本无付款义务,故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前,一般需向付款人承兑提示,有付

3它是到期多样票据。款人承诺为汇票付款,否则不能请求付款○它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

35.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及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收款人的效力时产生票据权利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可以选择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 36.背书的种类:1)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为目的的背书。因其实质上发生权利转让的效力,故又称为实质背书。按背书方式分为无记名背书和记名背书2)非转让背书即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的背书。因其仅具有背书的形式而无背书转让权利的实质故又称形式背书。包括质押背书和委托取款背书

37.承兑的概念及性质:1)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表示汇票到期日依票载金额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2)对于承兑可从不同角度论述其特性,如与出票行为相比其定位于附属票据行为;从承兑记录要求而言其是要式行为;从承兑只需付款人承诺即可发生效力来说其属单方法律行为;但从其本质属性而言它属于债务承担行为

38.票据保证的概念及特征: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一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其特点如下:1)它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它是以担保被保证人债务清偿为内容的票据行为3)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4)它是一种要式、独立、无因的单方法律行为

39票据保证的种类:1)根据对票据金额的担保范围可分为: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一般都为全部保证2)根据保证人的人数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3)根据保证记载的内容不同分为:正是保证和略式保证

40.汇票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不同:1)行为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是双方法律行为,票据

1票据保证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而民法上的保证上的事单方法律行为2)行为的效力不同:○

2因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实质影响故票据被保证人可用于抗辩事有相对独立性而无无因性○

3票据保证中无先诉抗由,票据保证人不得借以对抗票据权利人,而民法上不存在此种情形○

4票据保证辩权存在,而民法保证中因区分一般和连带保证,在一般的保证中有先诉抗辩权○

5票据为两人以上的所有保证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而民法上保证人可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清偿后取得票据而享有追索权,而民法上保证人为清偿后应根据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确定是否有求偿权 41.各到期日的确定和计算:1)见票即付的票据提示付款日即为到期日,不需再加以计算2)定日付款汇票的到期日已在票据上载明无需计算3)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原则上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限届满之日作为确定到期日根据,但历法上月份的天数与票据上定期记载的方式不同,有时会形成疑问。因此合理的计算方式是,出票日后一个月或数个月的汇票,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限的对应日期为到期日。如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汇票到期日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的确定与计算决定于见票和承兑两个因素,即其付款期限依承兑中注明的日期或作成拒绝证明的日期为准,如承兑中未注明日期或为作成拒绝证明及被视为汇票自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三日承兑或拒绝承兑

42.汇票付款的效力:汇票付款的效力即由汇票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效果,由付款人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组成。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1)付款人的权利:部分付款的权利、收回票据权和票据金额提存权2)付款人的责任:审查责任、负期前付款危险责任和期后付款的责任

43.追索权的概念及种类:追索权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的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其分类如下:1)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2)以行使追索权人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44.引起追索权丧失的法律事由:1)时效的届满2)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3)未提供拒绝证明

45.签发回头汇票的要件:1)回头汇票的追索性决定了该签发的范围,只能限于出票人为享有追索权的持票人,付款人是被追索人2)汇票金额仅限于追索金额和有关的费用3)回头汇票的付款地须是被追索人的住所地,签发回头汇票的主要目的在与行使追索权时避免往返周折只有将回头汇票的付款地定在被追所任住所地,才能达到这一目的1它是由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的票据○2它无承兑制度○3它46.本票的特点及种类:1)特点:○1以发票人不同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2以到期日记载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证券2)种类:○3以记载收款人不同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 为即其本票和远期本票○47.本票出票的概念及效力:1)本票出票时本票出票人在本票上完成法定事项的记载并签名

1对出票人的效力:记起自己应当承担付款后,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效力:○2对持票人效力:责任○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应负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聪明和日决定了持票人一旦取得本票就立即获得付款请求权,可在到期日直接向本票出票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无需向他人请求无果时才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48.本票见票的效力:1)出票人在持票人见票提示时,拒绝签见的,持票人应在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见票拒绝的事实2)出票人在持票人于到期日为付款请求是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应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并凭此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见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则丧失对出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9.支票的概念及特征:1)支票指出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在检

1它是委托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2它是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特点:○3它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支付证券○50.支票出票效力的体现:1)对出票人的效力:除经付款人保付的支票外,出票人应依支票所载明文义担保付款人必须付款,如没有付款或没有足额付款出票人应承担最后偿还的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因支票出票人仅委托付款人代为付款而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故支票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来说并无强制性效力,付款人不因出票行为而承担票据债务3)对收款人的效力:即取得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若前期提示付款遭拒绝并依法作成拒绝证明的则可以行使追索权

51.支票的基本款式:即支票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所应记载的事项。其中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如下: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上述事项缺一不可否则票据无效

52.划线支票的效力:1)普通划线支票的付款人仅可对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支付票载金额;特别划线支票的付款人仅可对指定银行付款2)银行只能从其客户或另一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并只能为其客户或另一银行结算,而不得为其他人代收划线支票3)对有数对特别平行线的支票,付款人不得支付,对有两对特别平行线而其中之一是在票据交换所托收的,不在此限4)付款人违反有关平行线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在不超过支票金额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53.保付支票的概念及效力:1)保付支票是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了照付或保付他同义字样的1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即从非票据债务人变成债务人,其付款责任与汇票支票2)效力:○2付款人为支票保付行为时应从出票人存款中将票载金额转出,付款人责任相同○另立户头把该户头款项作为保付支票的专门款项,以便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使用

论:1.划分有价证券种类的意义:1)有价证券被划分为债券证券、物权证券、社员证券的意义在于不同的法律适用2)将有价证券分为证券证券和设权证券其意义在于明确两者反映的法律关系3)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的法律意义在于前者权利的发生、转让行使以交付、转移和提示证券为前提,而后者权利凭证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3)将其划为有因和无因证券意义在于区分两种证劵签发和背书等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5)将其分为几名和无记名证券的实益是,记名的转让须经背书而不记名的只需单纯交付

2.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在异地交易时票据具有汇兑作用。一地的当事人需要将一定的货币交付到另一地的交易相对人,或者携款去另一地进行交易活动,他可以将现金交付给当地银行要求其签发汇票,委托令一地的银行代理付款。票据还具有货币兑换功能2)支付功能:商事活动存在着大量的支付情形,商事活动中少不了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便,所以票据就逐渐取代了它的地位3)信用功能在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大量存在,一方在对另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不能同时获得现金支付而得到债权即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信用共形成的虽然迟但是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4)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其信用功能的必然演绎5)抵消功能:异地交易给金钱的支付带来诸多不便,票据的运作克服这一弊端

3.票据法个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内容及在法律上的体现:1)票据交易迅捷原则2)票据交易确定原则3)票据交易安全原则票据交易公平原则

4.票据权利的保全:1)它是指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失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2)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为为法律所规定的为法定期间,在法定期间不形式的权利消灭3)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就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4)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5)不同国家关于票据权力的行使和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同

5.票据变更与票据伪造的区别:1)前者是变更票据记载的事项是合法的变更行为,后者是伪造记载和伪造签章的行为,或者是纯伪造签章的行为,是违法的2)前者仅变更记载事项,未变更签名,变更签名的属伪造票据。后者不仅伪造记载时机还未早签名,为伪造签名的不构成伪造3)前者被变造人不因票据被变造而改变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后者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产生票据效力

6.票据涂销的后果:1)票据权利人所为之涂销:涂销的效力为票据债务人相关义务被免除。分为部分涂销和全部涂销,涂销票据上最终责任承担者之签章的免除一切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被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后是票据的记载残缺不全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权利人应当就非故意涂销之事实,以及票据之文义负举证责任2)非票据权利人所为之涂销:无论该行为是否是故意,都不发生影响票据效力的后果 7.票据抗辩的分类:1)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划分依据为票据抗辩的后果2)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划分依据为抗辩对象的范围3)权利否定之抗辩与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

8.公示催告的程序与效力:1)申请与受理:依据我国民訴的规定,失票人有权在通知挂失

1必须有丧事票据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条件如下:○2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3申请人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的事实○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法院经审查后确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在7日内驳回申请2)公示催告的审理:通知停止支付、发布公告、申报权利、审查权利和公示催告期间权力的限制3)最后除权判决

1须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2须因一9.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要件:1)权利成立上的要件:○

3须出票人与收款人、4定的是有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为有偿关系○

1利益偿还请求人:收款须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受有票据利益2)关于当事人资格的条件:○

2利益偿还义务人:我国法律规定为出票人 人、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10.背书的效力:1)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一般转让背书具有三方面的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2)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期后背书、不获承兑不货付款后的背书;回头背书;空白背书3)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依我国票据法规定包括委托取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效力两种

11.承兑的程序:根据各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按一定程序进行,具体可分为承兑提示和承兑两个阶段1)承兑提示:概念、性质、期限和效力2)承兑:承兑的考虑期限、交接与完成 12.汇票保证的效力:汇票保证的效力指保证人为保证行为后所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体现在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持票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1)保证人的责任:单独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责任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的抗辩权3)及于持票人和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及于持票人的效力、及于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

13.汇票付款的程序:汇票付款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付款的程序应有付款提示和付款两个环节1)付款提示:提示付款的定义和意义、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方式和地点、提示付款的效力2)付款:付款日期、汇票付款的标的和付款方式3)付款的签收和汇票的收回

1追索权人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和保证14.追索权行使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2被追索权人的效力2)对物的效力:追索权对物的效力即确定被追索人应人承担连带责任○1最初追索权人可请求的金额:2再追偿还的相应的金额:○汇票金额、利息发通知书的费用○索权人可请求的金额:以清偿的金额、利息和发通知书的费用

15.我国票据法追索权的行使要见:1)形式要件:即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以保全追索权,也称追索权的保全,它是追索权行使的前提。一般认为追索权的行使要件包括:提示和提示出示有关证明2)实质要件:及确定持票人能为追索权的法定原因,也称为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分为到期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和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6.本票出票的款式:本票出票的款式即本票出票人在签发本票是依法应记载的事项。其中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如下: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上述事项缺一不可否则票据无效

17.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由付款提示和付款两个阶段组成,且依其性质,它不能完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因此各国的规定都有专门的规定:1)支票的付款提示:提示期限、提示被拒绝的证明何为合法提示或为作成拒绝证明的法律后果2)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人在存款足以支付时,除非受到出票人定时宣告破产的通知,均应在当日足额付款。期付款的方式一般准优惠票的规定。但也有例外

案:1.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票据权利负债与票据直上,只要形式合法,票据尤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占有,就具有形式上的票据权利;真正想有票据权利的,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2.我国《票据法》关于未保全票据权利权力所产生的后果: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我国票据法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章无效。行为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可以对抗任何一个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该票据上签章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2)行为相对人不能依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实施该票据行为的人不得以胁迫欺诈违背意思为由对抗善意的持票人。依照票据规则,行为人也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4.票据粘单并非票据附件,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进行的行为效力相同

5.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事项负责;不能辨别的是在变造前或者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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