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票据法_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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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

2009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9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没有写明担保日期。付款人为宁波银行,但没有记载付款地。2009年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王某要求华茂集团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 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  什么是非票据关系?

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 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 什么是票据的承兑?

 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

 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实验小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 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5千万,而大写金额为五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

 什么是票据的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票据追索权限制?  什么是票据的再追索权?票据追索和再追索权的时效?

2013年7月10日,张某于王某处购买电脑6台,价值共3万元。张某给王某开立3万元支票一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7月12日,王某把这3万元支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其爱人孙某,恰逢孙某的同事李四结婚,7月13日孙某将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贺礼。7月14日李四拍婚纱照时把这张支票背书给婚纱店。背书时均未记载背书日期。当天甲于婚纱店老板赵某处窃取该支票后以6000元价格将支票仿造赵某的背书后卖给乙某,乙某将该支票记名背书给丙某并且记载了背书日期为7月16日,丙将支票背书给丁某,背书日期为7月15日。丁某持该支票到三江超市购买3万元商品,三江超市持支票到工商银行处取款时银行拒绝付款。 在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提问讲解的基础上回答相关的问题:(1)简述本案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  什么是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2)赵某票据遭窃后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3)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详细查阅相关资料,票据背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 请详细阐述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效力如何?

(4)假如丙持有票据要求银行付款时发现银行该支票没有资金,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在此情况下张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 什么是支票?支票的种类?  什么是空白支票?什么是空头支票?

案例一(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天天公司签发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属于票据发行关系

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属于保证关系 付款人为宁波银行,属于付款关系

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属于背书转让关系

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属于承兑关系 非票据关系:

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和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属于非票据关系中的原因关系

宁波天天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宁波银行,属于非票据关系中的资金关系

案例一(1)

1、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种类按名称划分

1汇票关系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2本票关系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

3支票关系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 

票据关系种类按票据行为划分

1出票关系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给收款人而形成的关系。

2背书关系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形成的票据关系。3承兑关系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汇票金额而形成的发票据关系。

4保证关系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5付款关系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汇票的持有人支付汇票金额而形成的票据关系。

案例一(1)

2、什么是非票据关系? 又称“基础关系”。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

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民法规定产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预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参见票据预约、票据原因、票据资金。

案例一(1)

3、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相分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从本质上说债权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权即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原因债权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定进行,而追索权应依票据法规定进

行。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案例一(1)

4、 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 票据

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英国《票据法》认为,票据上不一定要载明付款地点,不管付款人在什么地方,只要执票人能找到他,就可以向他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日内瓦公约》这要求在汇票上应记载付款地点,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付款地点,得以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

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失效

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意义

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⒌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案例一(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宁波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案例中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了承兑,当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时银行必须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王某, 并且票据抗辩的限制要求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华贸公司作为保证人, 王某作为持票人,王某向华贸公司请求付款时,华茂公司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王某先向被保证人天天公司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因此,华贸公司不能抗辩.案例一(2)1 什么是票据的承兑?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票据承兑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此,票据承兑属于银行的一项

案例一(2)2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 什么是票据保证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集中于一种行为之中,使其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势必对该行为的性质的准确把握带来较大难度。而对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如何定位也必然会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

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 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

由于票据保证责任与被保证人责任性质上的同一性,因此票据保证人责任的期间与被保证人责任期间应当是一致的.具体来说,当被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时,保证人责任的时效期间就应与出票人、承兑人的责任时效期间相同;当票据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时,保证人责任的时效期间则等同于背书人的时效期间;票据保证责任因被保证人票据债务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案例一(2)

3、 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实验小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这说明:

(1)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例如,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签名是伪造的或者为无权代理时,该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但对为该票据债务人做保证的保证人来说,仍应依其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能够导致保证人保证行为无效的原因,一般说来,只有三个:第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例如被保证人为未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等;第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如汇票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等;第三,保证行为自身在形式上不完备,如保证人没有签章;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保证人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亦须承担连带责任,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不分第一保证人或第二保证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

案例一(2)

4、 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 什么是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一)票据债务人不得已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三)善意、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影响。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正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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