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法律案例_法律维权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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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案件回放2010年初,沈阳市70多岁的张女士在某电台听到美国TU降糖保健品的宣传广告。广告主持人称,服用该产品有明显的降糖效果,甚至能够去根。并且今天为半价优惠的最后一天,赠送大礼包,请消费者抓紧时间购买。张女士的女儿患有糖尿病,心想也许能对女儿的病起作用,当时就急忙购买了四个周期的产品,共花费2760元。产品买回来后,她的女儿发现该产品没有如何治疗的效果,大呼上当受骗。而且,在以后的几天里,电台中仍然继续广播着“今天是半价优惠的最后一天”的内容。

经张女士与广告播出单位联系后,得到厂家的电话,联系退货。当消协询问厂家工作人员公司的地址时,厂家人员拒绝提供。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手段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点评

保健品不是药品,它不具有任何的疗效,对于疾病没有任何的治疗作用。保健品仅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体机能起保健作用。有些不法的保健品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无限扩大保健品的功能作用,故意模糊保健品保健作用与药品治疗作用的界限差别,极易使消费者为了快速缓解病情、治愈疾病而将保健品当作药品来选购。近年来,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对保健品行业不熟悉、保健观念落后、保健知识缺失,在保健品的销售上大力进行的虚假广告宣传,而且这种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这样原因主要包括保健品行业立法滞后、监管缺失,消费者保健意识落后等。

近两年,消费市场中其它一些行业也出现了信用缺失问题,这逐渐成为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的最大障碍。一些商家为了迅速提高经营利润,盲目地将经营中被珍视、最能产生财富的“信誉”抛之脑后,主要利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来营销产品,这样的做法只能使商家的经营获得短期的利益,最后终将面对消费者不尽的追讨和批判,走向灭亡。因此,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依靠的还是口碑和信誉,就是要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切实提升自身的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知名度,最终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同时,消费者也要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了解消费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关注社会热点和消费热点,提高购买商品的识、鉴别能力,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消费者遇到侵权状况时,要勇于维护自身权利,敢于进行监督、发出建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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