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_南京财经大学管理会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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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本校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化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教职工与境外开展教学科研等方面合作,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明确校内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指教职工因公临时短期赴国(境)外学术访问、考察、与会、文化艺术交流等。

第二条 凡我校处级及以下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访问学者,另行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有国(境)外单位直接开具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载明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地、出访内容、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申请人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签署意见;

(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还需学校组织部、学院(部门)分管副校长及学校主要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团组出访所有内容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江苏省港澳事务办公室、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出国(境)申请人办理签证(注)手续。

第三章 出境纪律

第六条

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或旅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境)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八条

不得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参加娱乐活动。

第九条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第十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证件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赴国(境)外前1天方可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出国(境)证件持用人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限制办理下次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

第五章 任务执行及总结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探索和开拓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原则上在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总结报告,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回校后进行财务报销应持有因公出国(境)证件复印件及上级部门出访任务批件的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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