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六师五家渠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_法律援助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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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六师五家渠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专款专用,提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兵团财务局、司法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师市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中央、兵团财政补助专款、师市各级财务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款等经费。
第三条 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预算管理原则,师市财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办案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办案量提出预算建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师市财务部门根据财力可能予以核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除财务预算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资金。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支出审核,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财务预算管理核报制度予以核支。经费管理设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支出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办案费用。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支出项目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仲裁费、鉴定费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出办案补贴:
(一)在本师地域范围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4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元。
(二)跨师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9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000元。
(三)属群体上访、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以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开支金额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四)涉及跨省援助案件,须经兵团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五)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凭相关票据据实核销,不使用上述补贴标准。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在卷宗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第九条 结案卷宗的内容包括能基本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类文书、案件材料及结案报告。不提交结案卷宗或提交卷宗不完整的,办案补贴将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
第十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初审合格后,填写《***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交复核人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专为社会经济困难公民拨付和募集的具有救济性质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由财务部门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师市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告师财务局、司法局。师市财务将此作为考核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