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_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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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号

中共芭蕉乡委员会

芭蕉乡人民政府 转发仪陇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现将仪陇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村支部、村委会,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芭蕉乡委员会

芭蕉乡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驶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章 成员组成及产生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按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的比例组成,其中社主任1名。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续连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主任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整治素质号、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代表。

第七条 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及近姻亲的村民原则上均不得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义务监督事务制度,成员报酬可实行务工补贴制度,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履行权利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监

督检查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村务、财务管理及公开情况,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二)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整治工作;

(三)参与村(组)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

(四)由村民(代笔)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村“两委”工作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

(二)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查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村委会及时对监督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

(三)否决权:对村级财务开支实行监督,享有对不合理开支的否决权;

(四)提议权: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并要求予以纠正,有权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 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范围: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目标、计划、方案等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结果以及本村公共事务的决策、运行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务监督事项:

1.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本村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2.本村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立项及进展情况,重要集体资产的租凭承包和收益分配方案及涉及多数村民利益的公益事业建设承包、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等制定情况;

3.本村集体用地、公益用地、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及审批情况;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优抚、救济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政策落实情况; 7.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 8.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村财务监督事项:

1.村集体财务收支、办公费开支等情况; 2.集体资产经营情况;

3.土地拆迁征用费分配使用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6.低保户、困难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7.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支情况; 8.村民关心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监督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正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决议的实施,有利于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举行会议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过半出席才能举行,表决议题由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权利和监督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一)事前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召开的重要村务会议,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为依据,启动监督程序;

(二)村务类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在事中进行1-2次检查询问,并将查询结果向村民(代表)报告监督结果,重大更改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

财务类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定期对村账务账目进行审查,按财务管理规定对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在监督过程中就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监督意见或建议,如村民委员会10天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作出改正决定或解释的,村务监督委员可直接向村党支部反映;

(四)每年底,村务监督委员会结合村“两委”班子述职工作,向党员、村民代表报告全年村务监督工作,并对村干部民主管理村务情况作出评议。

第七章 附

第十四条 各乡(镇)党委可结合实际,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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