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写作_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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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8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хх市хх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хх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хх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хх省хх县хх镇хх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01年4月16日向х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