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发放办法_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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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司法局关于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
www.daodoc.com 填报时间: 2011-08-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司法局
签发单文
号:邛司发[2011]79号
位: 生效时签发时间:2011-08-31
间:
2011-09-01 邛崃市司法局
邛司发[2011]79号
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办案补贴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确保困难群众应援尽援,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邛崃市财政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来源。邛崃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邛崃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数额纳入年度财政预
算。
二、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管。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邛崃市司法局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调研;
(三)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
(四)法律援助档案管理;
(五)购置法律援助资料、办公设备,印制文件简报等;
(六)用于法律援助的其他开支。
四、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
证费、伙食补助费。
五、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参照本地区平均办案成本需求,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在本市(县)区域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600元;
(二)跨市(县)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700元;
(三)跨省办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
元;
(四)属群体性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支出特别多的,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报邛崃市司法局党组批准,可
适当增加。
(五)同一案件的调解、仲裁、起诉首次代理按以上标准执行,第二次及以后起诉、上诉、申诉,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标准分别为第二次3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200
元。
六、办案经费的发放。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档案。经邛崃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邛崃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审实施办法》审查合格后,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