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程序.doc_单位申报工伤认定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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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其它材料;

4、受伤后的医疗诊断书(原件);

5、单位出具的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含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7、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非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记录卡、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明材料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5、受伤后的首次医疗诊断书(原件);

6、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有关的旁证证明材料:如受伤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材料需证人签字、按手印);

8、属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三)受理立案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调查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调查,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做出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经办机构: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业务大楼5楼。电话:4680716 4680715

三、所需业务表:

详见附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工伤认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18、19号令的通知)

二(新疆)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兵团工伤保险办法》(兵团令第2号),我局制定了《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

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

一、工伤认定申请

(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按《兵团工伤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延长申请时限

当遇有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申请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向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申请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附件2)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材料补正和受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申请者按要求补正材料受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影响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者提供材料完整的(包括已按要求补正材料 的),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并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四、调查核实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1、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

2、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单独逐个地询问,并当场做《调查笔录》(附件6),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填写《现场勘验记录》(附件7),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有关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名。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者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工伤认定会议讨论

组织召开工伤认定小组成员会议,对事故伤害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全面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意见,会议应提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初步意见,由工伤认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后,报主管领导审签。

六、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8),决定书必须写明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政策依据。

七、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送达时应填写《送达回执》(附件9),由接收人签名确认。对采取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证留存。

八、《工伤证》核发

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伤病情况,记入《工伤证》。《工伤证》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九、档案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台帐制度,并将做出的工伤认定文书材料及申请者申报的全部材料,采取一例一卷的办法,整理归档,派专人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附件:(略)

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 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 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 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 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 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劳动鉴定或者鉴定时拒绝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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