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_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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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省气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案卷评查标准
对于已经立案,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能或没有必要做出处罚决定的,也应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立卷,并说明不处罚的原因,由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此类案卷评查标准满分为100分,已经立案但没有立卷的不得分,文书不全的,少一件文书扣10分,未在案卷中注明不处罚原因的,扣50分,注明不处罚原因但没有主管领导签字的,扣20分。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即该案卷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条、款、项)引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具体计分方法是:对不符合或缺少项目要素之一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一)立案(共7小项,每项2分,共14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建立立案文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案件来源。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
3、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7、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共32分)
1、两名(含两名,下同)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3分)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共7小项,每项1分,共7分)(l)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2)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3)有当事人或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4)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5)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7)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存(共8小项,每项2分,共16分)(l)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4)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6)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取证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8)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
(l)有案件来源的简介;(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5)有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6)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三)审查决定(共34分)
1、告知和申辩(共9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2分)(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2分)
(3)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⑤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2、听证(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
(l)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人员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共3小项,每项2分,共6分)(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以下内容:(共7小项,每项2分,共14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5)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四)送达和执行(共4小项,每项2分,共8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的罚款票据;
3、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时间等。
(五)案卷档案(共8小项,每项1.5分,共12分)
1、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建立一个案卷;
2、案卷卷皮应当统一;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页号码;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只适用评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案卷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分)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8分)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四)有证明违法行为的事项和相关证据;(8分)
(五)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8分)
(六)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8分)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8分)
(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盖章;(8分)
(十)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8分)
(十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十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明确备注;(7分)
(十三)现场收缴罚款的有合法票据。(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