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细则_选煤厂安全操作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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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对生产设备等重物进行的起吊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起吊设备、起吊工具、起吊设施,在我厂主要指以下几种。

1、起吊设备:桥式起重机(可沿轨道行走的具有桥梁式结构的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2、起吊工具:手拉葫芦、滑车、滑轮;吊带、吊链、吊扣、卸扣、钓钩等。

3、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铁丝、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行车司机等特殊工种,从事本工作的人员应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 在用的起吊设备应有相关的安全防护和警示装置,且应齐全、可靠。

第六条 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不得再次用于起吊作业。

第七条 常规性的起吊作业应有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大型工程的起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

行审批,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至少由两人进行,一人指挥、一人操作。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十不吊”规定:

1、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负荷和斜拉斜拽不吊;

3、细长物件单点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或周围人员未闪开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7、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8、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9、强风、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第十一条 起吊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

1、警示警告装置、安全装置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被吊物件有脱落迹象;

3、称重装置指示不准;

4、紧固件损坏、连接件脱扣、脱销;

5、起吊点移动、变形;

6、起重吊具发生断丝、断链、变形;

7、起吊设备声音异常;

8、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9、绳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

10、发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胁起吊安全的。

第十二条 被吊物上易于掉落、滑动的零部件必须可靠固定。第十三条 在起吊作业时,被吊物上面严禁站人,起吊物体下面严禁人员通过

第十四条 无特殊需要,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在重物起吊停留空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不得在重物吊起状态下从事维修、加工等作业,特殊需要时,应有可靠的防坠落、防倾斜、防摆动等措施。

第十六条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可靠性,先进行两次试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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