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_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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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8.1 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储气罐、分离器、各类气瓶)、压力管汇、电梯、起重设备、静电接地及避雷装置等设备(装置)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检验和报废等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8.2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设兼职技术干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所属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油田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周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油田主管部门和省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劳动部门双重管理。

8.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8.3.1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a)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c)GB/T 1576-2008 工业锅炉水质;

8.3.2使用锅炉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使用证手续。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周期检验制度。还应该将数量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8.3.3压力容器分类(一)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第(二)、(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第(三)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三)第三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8.3.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经检验安全等级判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应报废停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8.3.5起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提出的问题应积极组织整改,经局检测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结论判定为停用的起重设备严禁使用。8.3.6 压力容器外部检验项目

a)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铭牌及各部连接螺栓紧固完好。b)容器外表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c)容器的接管焊缝、安全阀等有无泄漏,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8.3.7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项目 a)包括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b)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

c)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有无裂纹,并进行磁粉、着色表面探伤或采用10倍放大镜检查。

d)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若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厚度如小于设计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降低许用最高工作压力,并做出检验报告。e)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或连续性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在必要时还应继续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并作出检验报告。

8.3.8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项目

a)外部检查和内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b)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耐压实验。c)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验。d)停止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容器。e)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容器。

f)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容器。

g)压力容器壳体及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严重裂纹的容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执行检测报告判定的处理意见。8.4 锅炉管理 8.4.1 所使用的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地区(或省)劳动部门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8.4.2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停炉后、点炉前),做好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工作(每年一次),组织做好锅炉设备的年度检测工作。

8.4.3 锅炉操作人员应持相应级别的操作证。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压力不回升。以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

8.4.4严禁在有压力或锅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汽、水喷出伤人。

8.4.5运行的锅炉每年由地区锅检所进行一次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8.4.6 安全阀、压力表及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应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有定期校验记录。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或自动排汽或排水。

8.4.7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型式及本地区水质情况等,按照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应有水处理措施并达到锅炉水质标准。

8.4.8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队领导和公司安全、设备部门。并采取措施停炉。

a)水位表里看不见水位时。b)给水设备全部失效。

c)所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其中有一种全部失效。d)锅炉元件或炉墙损坏,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e)紧急停炉应着重防止事故扩大,具体步骤如下: ①先关鼓风机,后关引风机。②清除炉排上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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