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_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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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发改发〔2008〕1631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实行前置备案。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按规定权限办理备案手续时,属于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出具意见。
三、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所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在备案表第二栏增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子项栏(表样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备案项目与规划的衔接。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规划项目也要随着建设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
2、落实和完善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陕政办发〔2008〕1号文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规定凡是省内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项目单位完成备案手续后,在拟开工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陕政办发〔2008〕1号文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为了配合国家拉动内需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更多项目建设,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该项制度的落实工作,不断充实在建项目库,为申报项目提供支持。
3、建立备案项目月报制度。各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工作周内将上一季度备案项目情况汇总上报省发改委,抄报各相关单位。并请各单位及时反映项目备案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调整的其他条款仍按陕发改发〔2004〕746号文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 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
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凡备案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查。
第八条 凡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向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的同时,要抄送项目涉及的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企业须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本级部门的备案或报请上级部门撤消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均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另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