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_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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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排水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中采购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应,保证采购质量,降低和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和强化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以产业链战略合作伙伴为主体的采供体系,促进集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厂)和北京地区控股子公司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在集团集中采购平台以购买、租赁等方式采购纳入集团集中采购范围以内或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采购范围以目录的形式公布。集中采购范围由集团采购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室,按照合并同类、突出重点、兼顾效益与效率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提出,经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审核,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逐步扩充和完善。
集中采购规模标准为单个项目或合并同类后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或符合集中采购规模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子公司纳入集中采购的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类和年度预算内设备及物资采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应急抢险的采购项目除外。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竞争、择优、高效和经济原则;
(三)集中管控、分级负责原则;
(四)科学归类、统筹计划原则;
(五)集中管理、集中支付原则;
(六)优先采购集团内部供应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集中采购计划;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确定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和实施集中采购活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组织履行集中采购合同和验收;支付集中采购款项与结算;评价供应商;分析集中采购绩效等。
第七条 实行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制度(以下简称集采联席会)。集采联席会研究对业务活动和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审查采购执行情况,审核采购制度、集中采购范围、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核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评价结果、采购方式变更等集中采购关键事项,提出需由经理办公会审批的重大采购事项等。
集采联席会由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室、采购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集团主管或分管领导组成。
第八条 集团采购部是集中采购的管理、组织和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制度;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提出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集中采购合同范本;审核集中采购项 目的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文件;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协调处理采购质疑;检查集中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供应商评价;分析集中采购绩效等;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的采购活动;开展促进集团产业链发展的集中采购研究等。
第九条 集团业务主管部室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预算时完成集中采购项目归类汇总,明确集中采购项目内容;协助采购部确定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及时提出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相关资料;审核采购单位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提出集中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起草和签订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集团负责的和监督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的集中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分配采购数量和金额到采购单位,提出集团本部和分公司的集中采购款项的支付申请,并办理结算事宜等。
第十条 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采购法律事务;对采购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依据集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合同审核;审定集中采购合同范本;配合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主要职责是: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管理环节的完善性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廉洁性;制定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工作,发现并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接受和处理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等。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核年度预算时,明确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办理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财务事宜;配合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财务审查;依据货物出入库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集中采购合同款的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等。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并负责采购合同执行的单 位或部室。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采购需求;起草采购技术指标;提出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部完成供应商选择;负责集中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工作;配合集团主管部室对合同供应商评价等。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
(六)其它集团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公开招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北京排水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或受项目实施环境的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预计费用占采购项目预算比例过大的;
(三)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内的选型产品和服务,经认证的供应商超过3家(含)以上,且无特殊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项目要求,但适宜邀请招标的;
(五)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 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内的选型产品和服务,经认证的供应商3家(不含)以下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集团分、子公司能够依法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采用特定的专利、专用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或需要从某一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处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后,仅有唯一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或产品性能技术参数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的;
(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防汛抢险中紧急需要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首购项目;
(七)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服务要求明确、服务规范和标准统一、服务市场成熟且价 格公开透明的。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集采联席会核准。集中采购项目,按既定的方式不能完成采购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在没有不合理要求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的情况下,由采购部牵头提出变更采购方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由集采联席会核准后,可采用其它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立项→审核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制定并核准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并核准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资格审查→供应商选择→结果确认→公示→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立项。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审核项目。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单位的预算时,要一并对其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在向集团财务部报送相关预算时,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同时抄送集团采购部。
第二十四条 制定采购计划。集团采购部根据核准的支出(采购)项目和预算及各业务主管部室归类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汇总全集团的采购项目,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采购管理要求,会同集团内部供应商剔出自行建设、生产、提供的项目后,提出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报集团经理办公会核准后发布实施。
集中采购计划原则上与预算同时报审和发布,每半年随预算调整一次。
集中采购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 算资金、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主要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并核准项目实施方案。集团采购部根据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商务条款和确定的详细技术参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集采联席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 制定并核准采购文件。集团采购部依据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主/分管领导审定,由集采联席会核准后,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发布采购公告。以面向社会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其采购公告至少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daodoc.com)、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www.daodoc.com)和北京排水集团网站(www.daodoc.com)同时发布,且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对市场情况了解较少的采购项目,可以采购预公告的形式征集供应商信息、采购技术指标与实际需求适宜性及市场竞争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技术复杂或市场化程度不高或供应市场了解少或重要的集中采购项目,为保证采购质量,在实施进度允许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组织资格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在确定合格供应商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选择。选择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集中采购计划或经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核准的采购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和预算限额实施采购。第三十条 结果确认。供应商选择的结果须以评标报告的形式提交 集采联席会核准。未经核准的结果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示。以公开方式选择供应商的结果应当在北京排水集团网站(www.daodoc.com)公示,公示期至少3个日历日。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经公示,供应商选择结果无异议的集中采购项目,集团采购部应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供应商,同时抄送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室按规定程序,组织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履约管理。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采购合同,业务主管部室负责履约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资金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集团财务部统一支付。资金支付申请由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发起,履行集中采购支付流程。
第五章 供应商评价
第三十五条 集团采购部会同集团相关部室和采购单位制定供应商评价办法和标准。根据项目特点,按约定的标准、方法和周期,由集团采购部组织采购单位、业务主管部室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产品价格和质量、售后服务、保障度、诚信及其它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等。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供应商认证的依据。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认证的合格供应商,合同期满后,经评价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价格优势明显的,可以办理续签。连续供应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和部室应接受集团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对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对技术咨询、采购文件审定、开标、评标、公示、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等关键环节与内容实施重点监察。针对特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采取巡视调研与随机抽查的方法实施专项监察。
第四十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并对集中采购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评价,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规范和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采购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排水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城排运行发„2010‟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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