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营改增前后处理规定_中国电信投诉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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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营改增

我主要介绍了电信业营改增与营业税对比表的内容分析。分别从11个方面去阐释内容。一.税率: 营业税的规定:

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3%(国税发[1993]149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变化解读:

原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现营改增后税率分为11%和6%两个档次。基础电信作为通讯基础设施,硬件投入大,有大量进项可抵扣,因此设定为11%。

二.附带赠送问题征税: 营业税的规定:

共有4家电信公司享受附带赠送行为不征税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此处只列举两个)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变化解读:

营业税对2种不同情况做了规定:

1、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不征营业税;

2、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不征营业税也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对2种情况进行了合并,规定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通过公益特服号代为接受捐款: 营业税的规定:

共有12家公益机构的公益特服号有接受捐款业务可享受差额征收政策。如: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相关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5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32号)。(此处只列举两个)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变化解读:

保留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时应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变化解读:

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五.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据了解,不同电信公司有不同的缴税核算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缴税核算方式,均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如:假设客户消费1000元,赠送10个积分,10个积分公允价值为10元。原营业税缴税方法:

1、在客户消费1000元当期即按1000元为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10个积分兑换时不再缴纳营业税。

2、将客户消费的1000元在当期营业收入和奖励积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当期确认营业收入990元并缴纳营业税,在积分兑换时确认营业收入10元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变化解读:

业税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不征收增值税 六.通过卫星提供的传输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3% 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变化解读:

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提供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5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八.跨网通信业务: 营业税的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5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九.集中受理的跨地区出租电信线路业务: 营业税的规定: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十:电话卡折价销售: 营业税的规定: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营改增后取消了差额征税。

十一.隶属于同一集团的不同公司合作提供的服务: 营业税的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2.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见《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无相关规定 变化解读:

取消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进销项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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