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人员安全须知_路政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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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人员安全防护须知
第一条
备勤、值班和当班期间精神饱满,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身份证件,严禁酒后巡逻。
第二条
执勤前驾驶员要对巡逻车辆的灯光、警灯警报器、刹车系统、轮胎气压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随车携带的反光锥形桶和反光标牌等安全器材设施齐全有效。
第三条
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四条
巡逻车辆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严禁非路政人员驾驶巡逻车辆或路政人员驾驶涉案、滞留车辆。
第五条
巡逻执勤时要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严禁随意调头、逆行、倒车、停车或货厢内拉人(皮卡巡逻车)等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巡逻车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停靠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停车港湾内,开启应急灯,必要时开启警报器,执勤人员应从车辆右侧门上下,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
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开启警灯和警报,在距勘验点至少200米外(弯道、坡道、隧道等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摆放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器材,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观察和巡控,必要时应协调配合交警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
第八条
在冰、雪、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及夜间进行事故现场勘验时,应协调配合交警实施临时的交通管制,开启警灯和警报,在距勘验点至少200米外(弯道、坡道、隧道等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摆放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器材,确定专人对区域进行观察和巡逻,快速处置,及时撤离。
第九条
对于不听从指挥的车辆,严禁驾车追缉,可记下车号通知前方收费站值班领导拦截或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十条
在指挥疏导车辆时,应在来车方向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做好人员防护,如遇不服从指挥或按照指示标志规定行驶的,不得站在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巡查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
第十二条
规范执法、文明用语,避免过激言行引发的不必要执法冲突,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