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_学生违纪处理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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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校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及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与其他他管理规定并行适用。凡学业方面为既有班主任与教导处协同处理;凡属政治、思想、道德、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方面违纪,由班主任与政教处协助处理;学生处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应当按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五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属班级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由班级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各班级取证结束后,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送教导处或正教处进行审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由班级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班主任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导处或正教处应当进行复核。拟被处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长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政教处或教导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务会决定。并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处分意见学校长批准签发后,政教处以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年级、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经研究决定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有关申诉程序见第五章)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一份张贴于学校的奖惩布告栏,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学生签字后方入学生档案,其他三份分别由政教处、教导处及校长办公室存档、。被处分学生的其他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所在班级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属班级的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长。若本人家长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校奖惩布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登记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十九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条 对学生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领导、学生所在班主任、教务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或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学生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复查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出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镇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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