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小常识_维权小常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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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小常识

2011年10月1日,开发区消费者李女士,趁着节日商场搞活动商品打折的时候,在开发区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新式某品牌的小厨宝热水器,准备安装在刚刚装修好的新楼房内。2011年10月15日中午,商场安排专业安装人员到消费者新装修好的楼房内,按照事先留好的指定位置将小厨宝安装好,安装所需要使用的一切配件,均由该品牌厂家所配备的原配件。2011年10月16日,李女士楼下邻居电话通知她,称因李女士家积水造成楼下邻居家顶棚、墙面都被水淹了,李女士接电话后立即回家查看情况,发现新购买的小厨宝内胆在安装前就已经破裂,水从小厨宝的内胆流出积了一地水,将新装修的家和新定制的家具全部给淹了。李女士将被淹情况电话通知厂家领导,该厨宝生产厂家的领导也到现场查看了李女士家里被淹的实际情况,让李女士等回信,但事隔多日厂家一直不给明确的答复,给李女士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实地调查,通知经销商和厂家的负责人到消协说明情况。经销商的安装人员和厂家的负责人也承认事实。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小厨宝是安装前内胆就已经破碎了,应该是厂家的责任,经销商和厂家负责人终于同意赔偿李女士和其楼下邻居经济损失合计73000元,并将小厨宝货款400元如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由于李女士的小厨宝是在安装前内胆就破碎了,从而造成消费者和消费者的邻居积水被淹,不但造成消费者新装修的房子被淹,而且还让李女士的邻居的房屋的顶棚、墙面也遭受了损害,经销商和厂家应对此负完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据此,该经销商或厂家应当支付李女士因小厨宝漏水而给她和邻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并退还小厨宝货款。

大学生维权的手段有哪些?

一种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简称“消协”)投诉,由协会负责向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和调解,并最终促成事件的解决

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最普遍的是与商家协商

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去找商家理论或者协商赔偿 或者更换退货各种手段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消协

优点:消协受理维权案件以后 积极与商家联系 并为大学生想解决办法

缺点:“消协”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法院:

优点:所裁定的结果是最公正的 并且执行力度最高

缺点:手续繁琐 所消耗的精力大

协商:

优点:大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商家解释 并交涉协商事宜

缺点:完全取决于商家的诚信度 如果商家拒绝任何赔偿 没有办法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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