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有关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_最新增值税税收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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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有关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办法》对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为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

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和《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辅导期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开、抵扣、会计处理、申报等事项又做出了 具体要求,为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严格按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进、销项核

算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还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那么,按照《 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为便于掌握,本文归纳整

理如下,供执行中参考。

一、要明确税务机关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和任务。

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是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任务: 一是避免不法分子以假注册企业为名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骗取国家税款,保证增值税抵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是夯实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和依法办税的基础,规范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二、要明确纳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后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认定为辅

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 是,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

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 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进入辅导期管理。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

定条件的,也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 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 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 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相关批文中要注明不售专用发 票戳记和字样,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后企业若要经

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 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

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要明确辅导期期限。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报告。

四、要明确辅导期内应做的主要工作和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 领购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其计算公式是: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

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 专用发票时,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 次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按差 额部分发售。

2、增购专用发票必须先预缴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文件附件附有格式),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

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 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

税务机关不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 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

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

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 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

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如果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3、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和开具相应限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4、进项税额的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

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的 不准许抵扣。

5、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 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已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 项税额。取得上述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6、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方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 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

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 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调整如下:

①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②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③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④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7、比对结果相符及其他抵扣凭证相关信息的申报方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 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①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②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③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④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⑤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 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⑥第23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月初余额数。

⑦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 发票数据。

⑧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月末余额数。

⑨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⑩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⑾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⑿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据。

⒀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据。

五、要明确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还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评估的结 论、约谈和实地查验的结果、申报及缴纳税款、进项销项税额核算等均为正常,并能够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可转为正式一 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 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仍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

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 下的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2、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的处理。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果发现其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

;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

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

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整理逐级上报总局

要注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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