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_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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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曾指出:“法律上的一切权力,作为与职责相对的一个概念,都包含自由裁量的因素在内,差别只在程度不同而已。”由于税务稽查行为所依据的是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因此其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同样包含着自由裁量的因素。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税务稽查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它具有效力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特征。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力,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适度运用将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护国家、社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会出现“异化”现象,给权力寻租创造条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给国家、社会带来损害。

二、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1、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税收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实体法律的不足,可以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增强其灵活性、适应性,避免机械地套用税法。

2、立法技术的一种手段。如果立法者制订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量化操作标准,就属于模糊性条款。由于模糊性法律条文的存在,就使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立法技术所导致的一个普遍现象。

3、制度架构的现实需要。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从底部向上依此为“纳税服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违法处理”,税务稽查是征管体系中的最后一道环节,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征管质量和效率,它是有效提升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度架构成为形成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原因之一。

三、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1、条文过多。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税收征管法》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56条。在“税务违法行为及其追究的法律责任表”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39条自由裁量权。

2、过程不明。如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往往只能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过程则无从知晓,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或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才能有所了解。

3、存在滥用。如在涉税事项核查方面拖延时间,消极履职;行政处罚方面因人、因时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显失公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轻重不同,不够合理;在税务事实性质认定方面任意作为,行为不当;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胡乱执法,滥用职权,等等。

4、监督薄弱。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作出变更。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不服而寻求司法救济时,这种救济机制有时难以实现。

四、规范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几点思考

1、遵循原则,讲究方法。原则:一是合法原则。是指税务稽查自由裁量行为只能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合理原则。是指税务稽查自由裁量行为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是公正原则。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稽查人员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作出有意的偏向处理,力求做到横向、纵向公平。四是惩戒与保护兼顾原则。区分初犯与累犯、故意与过失之差别,准确把握法律条款中的“可以处”、“处”、“并处”的界限,使稽查起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果。方法:一是合法裁量。按照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认真合议,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意见。二是合理裁量。稽查处罚行为应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应当从轻处罚的,就要轻罚;可以不予处罚的,就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罚。三是客观裁量。在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或方法时,必须选择其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或方法,而不得与法律目的的实现相悖离。四是公平裁量。即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纳税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轻重程度相当。

2、程序控制,责任追究。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纳税人享有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税收执法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纳税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税务机关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臵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因而对税务稽查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执法程序来确保执法人员不能滥用职权,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纳税人的义务,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并且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手段,为纳税人判断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强化“无程序即无行政”、“程序违法、处罚无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引发的执法不公,避免处罚权成为稽查人员的“私有权”。健全税务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对处罚中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要批评教育,严重违纪的要进行必要的惩罚。

3、制度公开,提高素质。制度公开,是现代行政民主和法治精神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稽查自由裁量权力行使过程中,要推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和参与权。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实施相应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规定,未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防止降格处理或者恶意报复现象的发生。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是赋予税务机关的,而具体的操作人员一般都是国家公务员。因此,公务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以及业务培训,大力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稽查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要加强稽查队伍的风险意识教育,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稽查工作,邀请纪检部门及检察院的同志给全体干部作防范执法风险、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报告,强化责任、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做到严格执法、谨慎执法、廉洁执法。

4、细化标准,权力制衡。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幅度内对此类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标准进行细化,建立细化的自由裁量基准值体系。探索建立先例制度,即借鉴司法中判例理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未作调整变动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已经处理的涉税事项、涉税案件,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下,裁量的标准应基本一致,保持裁量的连续性。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要素尽可能客观适度、合法合理界定处罚的标准区间,力求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大幅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避免偏差。例如,税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两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阻碍、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法的;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设立严格的权力运作程序,每一项行政处罚行为的做出应遵循拟订、审核、复核、审批、执行等若干步骤,通过程序的严格设臵,以规范自由选择权力的执行。进一步完善集体审理、集体审议制度,以集体的智慧取代个人的决断,确保事前、事中监督,防止一人独断专权及暗箱操作。要探索固化自由裁量权做法,例如,在法定的处罚权限内,将未按期纳税申报行为的处罚标准分解为200元、500元至2000元等不同档次,按情节轻重由软件自动生成来控制处罚幅度,从而给税收自由裁量权装上了“刻度表”,控制税务稽查人员自由裁量空间,约束权力的膨胀。

吉安县国家税务局:吉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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