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118_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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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118(201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第7038 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2011 年8 月3 日、2012 年3 月21 日、2012 年4 月5 日的 声明和安理会第1540(2004)、第2042(2012)和第2043(2012)号决议,重申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重申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回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于1968 年11 月22 日加入了1925 年6 月17 日在 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 定书》,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于2013 年9 月14 日向秘书长交存了它加入《关 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公约》)的 文书,宣告它遵从《公约》的条款并忠实认真地加以遵守,并在《公约》对阿拉 伯叙利亚共和国生效前临时适用《公约》,欢迎秘书长根据后经安理会1988 年8 月26 日第620(1988)号决议重申的大 会1987 年11 月30 日第42/37 C(1987)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 和国境内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的调查团(“调查团”),感谢调查团开展工作,确认收到调查团2013 年9 月16 日的报告(S/2013/553),着重指出调查团需 要完成其任务,强调应对今后有关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使用化学武器的可信 指称进行调查,深感愤怒的是,调查团报告认为2013 年8 月21 日在大马士革农村省使用了 化学武器,谴责平民由此被杀害,申明使用化学武器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强调 必须追究要对使用化学武器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S/RES/2118(2013)2/11 13-48922(C)回顾第1540(2004)号决议规定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不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让或使用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 非国家行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2013 年9 月14 日在日内瓦达成《消除叙利 亚化学武器框架》(S/2013/565),以确保以最快最安全的方式消除阿拉伯叙利亚 共和国的化学武器计划,表示安理会承诺立即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化学 武器及其零部件实行国际管制,欢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做出决定,规定了迅速消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化学武器计划并就此进行严格核查的特 别程序,表示决心按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决定中的时间表消 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化学武器计划,强调,叙利亚当前危机的唯一解决办法是根据2012 年6 月30 日日内瓦公报 开展一个包容各方和由叙利亚主导的政治进程,强调需要尽快召开叙利亚问题国 际会议,认定阿拉伯叙利亚境内使用化学武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强调《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定,1.认定在任何地方使用化学武器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2.最强烈地谴责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违反国际法使用化学武器的行 为,特别是2013 年8 月21 日的袭击; 3.认可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的决定,该决定中有迅速 消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化学武器计划并就此进行严格核查的特别程序,要求 以最快最安全的方式全面执行这一决定;

4.决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不得使用、开发、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 存或保留化学武器,或直接或间接向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动者转让化学武器; 5.强调叙利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开发、生产、获取、储存、保留或 转让化学武器;

6.决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应遵守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决定(附件一)的所有方面;

7.决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应充分与禁化武组织和联合国合作,包括遵守 它们的相关建议,接受禁化武组织或联合国指定的人员,保障并确保这些人员开展 的活动的安全,让这些人员随时不受阻碍地进出任何和所有地点并让他们在履行职 责时拥有视察这些地点的权利,允许随时不受阻碍地接触禁化武组织有理由认为 对它完成任务至关重要的人,并决定叙利亚所有各方都应为此充分予以合作; S/RES/2118(2013)13-48922(C)3/11 8.决定授权一个由联合国人员组成的先遣队为禁化武组织在叙利亚的活 动提供初期援助,请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和秘书长密切合作,包括在实地开展业务 活动,以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决定和本决议,还请秘书长同禁化武组织 总干事、并酌情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协商,在本决议通过后10 天内就联合国 在消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化学武器计划过程中的作用,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9.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缔约国,决 定禁化武组织指定的开展本决议或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决定所述的活动 的人应享有《化学武器公约》第二(B)部分核查附件中的特权和豁免,呼吁阿拉 伯叙利亚共和国同联合国和禁化武组织缔结方式协议;

10.鼓励会员国与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和秘书长协调,提供支持,包括提供人 员、技术专业知识、信息、装备、财务和其他资源及援助,以便禁化武组织和联 合国消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化学武器计划,决定授权会员国根据《化学武器 公约》的目标获取、管制、运输、转让和销毁禁化武组织总干事指明的化学武器,确保以最快最安全的方式消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化学武器计划; 11.敦促叙利亚所有各方和拥有相关能力的有关会员国密切合作,并与禁化 武组织和联合国合作,做出安排以保障监测和销毁特派团的安全,同时确认叙利 亚政府在这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12.决定定期审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决定 和本决议的情况,请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在30 天内,并在其后每个月,通过秘书 长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秘书长应在报告中列入联合国为执行本决议开展活动 的相关信息,还请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和秘书长视需要,协调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不 遵守本决议或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2013 年9 月27 日决定的情事; 13.重申安理会准备立即审议禁化武组织根据《化学武器公约》第八条提交 的报告,因为该条规定可将不遵守情事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4.决定会员国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通报任何违反第1540(2004)号决议的 情况,包括非国家行动者获取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以便对其采取 必要措施;

15.深信应追究那些要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使用化学武器行为负责 的人的责任;

16.完全认可2012 年6 月30 日《日内瓦公报》(附件二),该公报提出了一 系列重要步骤,首先是建立一个全面行使行政权力的过渡理事机构,现政府、反 对派和其他团体可以参加,并应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组建;

17.呼吁尽快召开一个叙利亚问题国际会议,以执行《日内瓦公报》,呼吁 叙利亚所有各方在叙利亚问题日内瓦会议上积极认真地进行接触,强调它们应充 分代表叙利亚人民并承诺执行《日内瓦公报》和实现稳定与和解; S/RES/2118(2013)4/11 13-48922(C)18.重申所有会员国都不得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让或 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 支持,呼吁所有会员国,尤其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邻国,立即向安全理事会 报告任何违反本段的行为;

19.要求非国家行动者不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让或使用化学 或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呼吁所有会员国,尤其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邻国,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任何不符合本段的行动;

20.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禁止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阿 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采购化学武器、相关设备、货物和技术或援助,无论它们是否 源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

21.决定,在有不遵守本决议的情事,包括未经批准转让化学武器,或阿拉伯 叙利亚共和国境内有人使用化学武器时,采取《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措施; 22.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S/RES/2118(2013)13-48922(C)5/11 附件一

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决定 关于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的决定 执行理事会,忆及执行理事会(下称执理会)主席在执理会2013 年3 月27 日第三十二次会 议之后发表了一项声明(EC-M-32/2/Rev.1,2013 年3 月27 日),对“叙利亚境内 可能发生了化学武器的使用深表关切”,并强调“无论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 学武器都必须受到谴责,这种行径与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完全背道而驰”; 还忆及第三届审议大会”(RC-3/3*,2013 年4 月19 日)对“化学武器可能已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使用一事深感关切,并强调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 武器均应受到谴责,这种行径与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完全背道而驰”; 注意到联合国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的调查团 2013 年9 月16 日拟定了“关于2013 年8 月21 日在大马士革姑塔地区使用化学 武器的指控的报告”(S/2013/553,2013 年9 月16 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在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双方间持续的冲突中的确在相对较大规模地使用了化 学武器,其中还以平民、包括儿童为对象”; 最强烈地谴责使用化学武器的行径;

欢迎美国与俄罗斯联邦于2013 年9 月14 日议定的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框架(EC-M-33/NAT.1,2013 年9 月17 日);

还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2013 年9 月12 日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函中 通知它有意临时适用《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 器的公约》(下称“《公约》”);

进一步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2013 年9 月14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 加入《公约》的文书,宣告它遵从《公约》的条款并忠实认真加以遵守;并在《公 约》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生效前临时适用《公约》,保存人于同一天将此通告 所有缔约国(C.N.592.2013.TREATIES-XXVI.3),且保存人未收到缔约国不同意这 一宣告的信函;

进一步注意到《公约》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生效的日期是2013 年10 月14 日; 确认叙利亚化学武器造成局势的特殊性质,决心确保在《公约》对阿拉伯叙 利亚共和国正式生效前,立即着手为消除叙利亚化学武器计划开展必要活动,并 以最迅速最安全的方式进行; S/RES/2118(2013)6/11 13-48922(C)还确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表示愿意立即接待禁化武组织派遣的技术 代表团,与禁化武组织合作,在《公约》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生效前予以临时 适用,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向技术秘书处(下称“技秘处”)指定其国家 主管部门;

强调,由于《公约》的临时适用,《公约》条款立即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生效; 进一步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于2013 年9 月19 日提交了详细资料,其中包括化学武器制剂名称、类型及数量,弹药类型,以及储存、生产和研发设 施的位置及形式;

进一步注意到根据《公约》第八条第36 款,执理会在审议对遵守情况的疑 问或关注以及不遵守情事后,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和紧急,则应直接提请联合国大 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注意有关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资料和结论; 考虑到2000 年10 月17 日的《联合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关系协定》; 强烈敦促所有未加入《公约》的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安全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安 全,迅速无条件地批准或加入《公约》;并

忆及《公约》第四条第8 款以及第五条第10 款规定,2007 年后加入《公约》 的国家应尽快销毁本国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执理会应决定这种销毁 的“销毁顺序和严格核查程序”; 特此:

1.决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应:

(a)至迟于本决定通过后7 日内,就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拥有或持有的 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公约》第二条第1 款界定的化学武器,向技秘处提 交进一步资料,以补充2013 年9 月19 日提供的资料,尤其是: ㈠ 其化学武器库存中包括前体和毒素在内的每一种化学剂的化学名 称和军用名称及其数量;

㈡ 其化学武器库存中弹药、次级弹药和装置的具体类型,包括每一类 弹药已装填和未装填制剂的具体数量;及

㈢ 其所有化学武器、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包括混合和装填设施在内的化 学武器生产设施以及化学武器研发设施的位置,并提供明确的地理坐标;(b)至迟于本决定通过后30 天内,向技秘处提交《公约》第三条规定 的宣告;

(c)按执理会至迟于2013 年11 月15 日决定的包括中间销毁节点在内 的详细规定,于2014 年上半年完成所有化学武器物料和设备的销毁工作; S/RES/2118(2013)13-48922(C)7/11(d)尽快且至迟于2013 年11 月1 日,完成化学武器生产和混合/装填 设备的销毁工作;

(e)为本决定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充分提供合作,包括让禁化武组织人 员享有随时不受阻碍地视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任何及所有地点的权 利;并

(f)指定一名官员,担任同技秘处联系的主要联络人,让他或她拥有确 保本决定得到全面执行的必要权力。2.进一步决定,技秘处应:

(a)在收到本决定述及的任何资料或宣告后5 天内,将其提供给全体缔 约国,资料或宣告应按《公约》的《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来处理;(b)尽快并至迟于2013 年10 月1 日根据本决定启动在阿拉伯叙利亚共 和国境内的视察;

(c)至迟于本决定通过后30 天内,对上文第1(a)段述及清单所列的所 有设施进行视察;

(d)尽快视察任一缔约国指认的参与叙利亚化学武器计划的任何其他 地点,除非总干事认为无此必要,或此事已通过协商与合作程序得到解决;(e)获得授权以短期雇用合格视察员和其他技术专家,或短期重新雇用 其任期不久前届满的视察员、其他技术专家和可能需要的其他人员,确保根 据《公约》第八条第44 款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执行本决定;并(f)每个月向执理会报告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满足本决定和《公约》的要求的进展,技秘处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所开 展的活动,以及技秘处追加资源的需求、特别是技术和人力资源需求。3.进一步决定:

(a)迅速审议为技秘处就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开展活动筹供资金的机 制,呼吁有能力的缔约国为执行本决定的活动提供自愿捐助;(b)若总干事报告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满足本决定或《公约》的要 求过程进行拖延,包括除其他外,发生《公约》的《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 第二部分第7 款所述情况,或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缺乏合作或执行本决 定过程出现其他问题,则在24 小时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根据《公约》第 八条第36 款提请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注意有关事项,包括有关资料和结论;(c)继续关注此事,并

(d)确认本决定是因叙利亚化学武器造成局势的特殊性质做出的,并不 为今后构成先例。S/RES/2118(2013)8/11 13-48922(C)附件二

叙利亚行动小组的最后公报 2012 年6 月30 日

1.2012 年6 月30 日,联合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秘书长、中国、法国、俄罗 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土耳其、伊拉克(阿拉 伯国家联盟首脑会议主席)、科威特(阿拉伯国家联盟外长理事会主席)和卡塔尔(阿拉伯国家联盟叙利亚问题阿拉伯后续行动委员会主席)的外交部长以及欧洲 联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作为“叙利亚行动小组”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开 会,会议由联合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主持。

2.行动小组成员因对叙利亚形势严重震惊而开会。他们强烈谴责仍在继续并且 不断升级的杀戮、毁灭行径和侵犯人权行为。他们对于平民未能得到保护、暴力 愈演愈烈、该国可能发生更严重冲突以及该问题具有区域影响深为关切。因危机 令人难以接受且规模巨大,需要采取共同立场和国际联合行动。

3.行动小组成员承诺维护叙利亚的主权、独立、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他们决 心紧急开展大量工作,以制止暴力和侵犯人权行为,并发起一个叙利亚人主导的 政治进程,走向符合叙利亚人民正当愿望的过渡,使他们能够独立、民主地决定 自己的未来。

4.为了实现这些共同目标,行动小组成员(a)确定了各方为确保充分执行六点 计划和安全理事会第2042(2012)和第2043(2012)号决议而须采取的步骤和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b)商定了符合叙利亚人民正当愿望的政治过渡 的指导方针和原则;(c)商定了行动小组成员为实施上述各点、支持联合特使促 进叙利亚人主导的政治进程的努力而将采取的行动。他们确信这将鼓励并支持实 地取得进展,并将有助于促进和支持叙利亚人主导的过渡。

各方为确保充分执行六点计划和安全理事会第2042(2012)和第2043(2012)号决 议,包括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而提出的步骤和措施

5.各方必须充分执行六点计划和安全理事会第2042(2012)和第2043(2012)号 决议。为此目的:

(a)所有各方必须立即再次承诺持久地停止一切形式的武装暴力并执行六 点计划,不得等待其他人的行动。政府和武装反对派必须与联合国叙利亚监督团(联叙监督团)合作,以期按照其任务授权促进上述决定的执行;

(b)为确保持久地停止武装暴力,叙利亚政府必须立即采取可信、可见的行 动,执行六点计划中的其他各项内容,其中包括: S/RES/2118(2013)13-48922(C)9/11 ㈠ 更快、更大规模地释放被任意拘留者,其中包括特别脆弱的几类人以及 参与和平政治活动的人;通过适当渠道毫不拖延地提供拘留这些人的所有地 点的清单;立即安排这些地点的开放;通过适当渠道迅速答复所有关于提供 这些人情况、进行探访或要求释放的书面请求;

㈡ 保证记者在该国境内的通行自由并对记者实行无歧视签证政策; ㈢ 尊重受法律保障的结社自由与和平示威权利;

(c)在所有情况下,所有各方必须表现出对联叙监督团的安全的充分尊重,并且必须在所有方面与监督团充分合作,便利其工作。

(d)在所有情况下,政府必须立即并充分允许人道主义组织为人道主义目的 进入受战斗影响的所有地区。政府和所有各方必须使伤员能够得到转移;如有平 民愿意离开,也应允许。所有各方必须充分遵守其国际法义务,包括与保护平民 有关的义务。

商定的叙利亚人主导的过渡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6.行动小组成员商定了下列“叙利亚人主导的过渡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7.任何政治解决必须让叙利亚人民获得这样的过渡:(a)提供一个叙利亚所有人民能够共同拥有的未来前景;(b)按照确定的时间表确立实现这一前景的清晰步骤;(c)能在人人享有安全及稳定、平静的气氛下实施;

(d)能在不出现更多流血和暴力的情况下快速完成并且是可信的。

8.未来前景。广泛磋商所接触到的叙利亚各界人士清楚地表达了叙利亚人民的 愿望。他们中绝大多数人表示希望建立一个这样的国家:

(a)真正民主、多元,容许原有的和新产生的各种政治力量能够公平、平等 地参加竞选。这也意味着对多党民主制的承诺必须是持久的承诺,不止于最初一 轮选举;

(b)遵守各项国际人权标准,保障司法机构独立,对政府人员实行问责制,并实行法治。仅口头作出这样的承诺还不够。人民必须有办法确保掌权者履行这 些承诺;

(c)为所有的人提供平等机会。不容许宗派主义,也不容许基于族裔、宗教、语言或任何其他理由的歧视。对于人数较少的社区,必须保证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S/RES/2118(2013)10/11 13-48922(C)9.过渡过程的明确步骤。只有当所有各方确信能够和平地走向所有叙利亚人共 同拥有的未来时,叙利亚冲突才会结束。因此十分重要的是,任何解决办法都必 须按照确立的时间表,为过渡规定清晰和不可逆转的步骤。任何过渡均包括下列 关键步骤:

(a)建立一个过渡理事机构,它能够确立过渡所需要的中立性环境。这意味 着过渡理事机构将行使全面的行政权力。过渡理事机构可包括现政府和反对派以 及其他团体的成员,应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组成;

(b)应由叙利亚人民来决定自己国家的前途。叙利亚所有团体和社会阶层必 须能够参加全国对话进程。这一进程不仅应是包容性的,而且必须有意义,也就 是说,进程的关键成果必须得到实施;

(c)在此基础上,可对宪法秩序和法律制度进行审查。宪法起草成果必须得 到人民的赞同;

(d)一旦确立了新的宪法秩序,就有必要为新设立的机构和职务筹备并举行 自由、公平的多党选举;

(e)在过渡的所有方面,妇女必须得到充分的代表。

10.安全、稳定和平静。任何过渡都会涉及变革。然而十分重要的是,应确保在 实施过渡时在稳定和平静的气氛下保证所有人的安全。这就要求:(a)巩固全面平静和稳定的形势。所有各方必须与过渡理事机构合作,确保 永久停止暴力。这包括完成撤退行动和处理武装团体解除武装、退役、重新融入 社会的问题;

(b)采取有效步骤,确保脆弱的群体受到保护,并且立即采取行动处理需要 援助的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另外有必要确保迅速完成释放被拘留者的工作;(c)政府机构和合格工作人员的连续性。必须维持或恢复公共服务。这包括 军事力量和治安部门。然而所有政府机构,包括情报部门在内,都必须在过渡理 事机构控制下,按照人权和专业标准开展工作并在能获得公众信任的优秀领导人 指挥下运作;

(d)对问责制与全国和解的承诺。必须处理本冲突期间所实施行为的责任追 究问题。还需制订关于过渡期司法的一套全面办法,包括本冲突的受害人的赔偿 或康复、走向全国和解与宽恕的步骤等。11.达成可信的政治协议的快速步骤。应由叙利亚人民达成政治协议,但所剩的 时间已经不多。很显然:

(a)叙利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必须得到尊重; S/RES/2118(2013)13-48922(C)11/11(b)必须只能通过和平对话和谈判解决冲突。必须现在就准备好有利于政治 解决的条件;

(c)必须制止流血。所有各方必须以可信的方式再次承诺执行六点计划。这 必须包括停止一切形式的武装暴力,为执行六点计划的2 至6 点内容立即采取可 信和可见的行动;

(d)所有各方现在必须与联合特使真诚地合作。各方必须准备好推出有效的 对话者,以便为实现叙利亚人主导的、符合叙利亚人民正当愿望的解决而迅速开 展工作。这一进程必须具有充分的包容性,确保在为过渡而实现政治解决的过程 中,叙利亚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都能听到;

(e)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包括行动小组各成员在内,时刻准备为实施各方 达成的协议而提供重要支持。这包括在收到请求时,在联合国授权之下派出国际 援助人员。为支持重建与恢复,将提供重要的资金。商定的行动

12.下面是小组成员为实施上述各点、支持联合特使促进叙利亚人主导的政治进 程的努力而将采取的行动:

(a)行动小组成员将酌情行动,对叙利亚各方联合施加持久的压力,促使他 们采取第5 段所述的步骤和措施;

(b)行动小组成员反对冲突的任何进一步军事化;

(c)行动小组成员向叙利亚政府强调,在联合特使提出请求后任命有效并得 到授权的对话者十分重要,以便根据六点计划和本公报开展工作;(d)行动小组成员敦促反对派提高一致性并能确保派出有效和有代表性的 对话者,以便根据六点计划和本公报开展工作;

(e)行动小组成员将充分支持联合特使及其团队立即与政府和反对派接触,并与叙利亚社会和其他国际行为者广泛协商,以进一步研定前进的方向;(f)行动小组成员欢迎联合特使在其认为有必要审查本公报中商定的各点的 具体进展并确定行动小组为解决危机而需采取何种进一步额外步骤和行动时,再一 次召集行动小组开会。联合特使也将随时向联合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通报情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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