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版)_租赁公司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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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1.1.1 1.2 总 则
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缓释能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我行授信抵、质押行为,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参考。业务人员及授信审批人员首先应关注客户本身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分析,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决策;同时,认真分析抵、质押物情况及其风险缓释能力,以综合判断是否叙做业务。
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的具体比率,是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参考同业经验等情况综合确定的,是业务操作中认定足额抵、质押的参考指标。具体授信业务实际抵、质押率超过该比率的部分,需按我行信用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供内部使用。与客户签订外部法律文件、合同等,应按《关于有效落实抵质押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险制[2005]216号)等规定执行。
对于本办法涵盖的抵、质押物,各行可根据业务模式、管理能力、市场环境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在合规前提下,各行叙做授信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价值波动小的抵、质押物,以提高风险缓释能力。
除本办法涵盖的抵、质押物外,各行可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抵、质押物,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咨询法律合规部门意见。拟以本办法未涵盖的财产作为抵、质押物的授信业务,视同信用授信。
我行接受抵、质押物须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审查其合法性、有效性,并根据抵、质押物种类及业务操作需要相应办理必要的登记、公证及财产保险等手续。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要求授信客户按照抵押物评估价值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险第一受益权转让我行。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海外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当地法律、监管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以当地法律、监管规定为准。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2.2.1 定义
抵押物和质押物
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我行的财产,不包括保证担保。即我行通常所称押品。2.2 估值
指由我行内部机构或经我行认可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按照审慎的原则,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抵、质押于我行的押品估值对象在估值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后得出的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率(Loan-to-Value)
指授信本金与为该授信提供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估值的比率: 抵、质押率=授信本金÷抵、质押物估值×100%。三家国有控股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银行
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楼龄
不动产的楼龄从不动产竣工日期起计算。2.3
2.4 2.5 2.6
2.7
3.3.1 质押物
存单
1、范围:
(1)我行系统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
(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得直接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须按照操作规定开立质押贷款专用存单。)
(2)我行系统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3)邮政储蓄部门开具的个人邮政储蓄存单。
2、质押率: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0%。(2)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存单币种是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之一的:90%; 其他情况:80%。
3、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国债
1、范围: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2、质押率:90%。
3、其他要求:如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国债到期后变现存入客户在我行保证金专户、继续为客户在我行该笔授信提供担保的,授信业务期限可超出国债到期日。3.23.3 黄金
1、范围:我行承办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
2、质押率:80%。
3、其他要求
(1)警戒线:87% 当(质押贷款本金/质押黄金的市价)高于警戒线时,应及时通知客户增加押品或提前归还部分授信(2)平仓线:91% 当(质押贷款本金/质押黄金的市价)高于平仓线时,应及时出售质押黄金、归还授信(如授信批复中对处理措施有明确规定的,按授信批复执行)。
银行本票、汇票
1、范围:总行认可银行(我行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审查通过的)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本票、汇票。
2、质押率:
(1)银行本票/汇票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0%。(2)银行本票/汇票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的币种是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之一的:90%; 其他情况:80%。国内金融债券
1、范围:
A类:国内金融机构总行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含)的债券,该债券信用评级需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
B类:国有控股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未经评级或信用评级在A级以下的金融债券。
C类: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接受我行发行的次级债)。
2、质押率: A类:
(1)国有控股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85%;(2)其余债券:70%。B类:
(1)国有控股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60%;(2)其余债券:50%。C类:90%。
3、其他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的可接受期限不宜过长,且需考虑流动性问题。
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
1、范围:
A类:有担保的企业债券——财政部、我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国有控股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B类:无担保的企业债券——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3.4
3.5
3.6
以上(含)的无担保的企业债券。
2、质押率: A类:
(1)由财政部或我行担保的企业债券:90%;
(2)由国有控股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85%;(3)其余债券:70%。B类:50%。
3.7 应收票据
1、范围:
A类:我行承兑的国内商业汇票;
B类:他行(需为我行已为该承兑行核定票据融资专项额度并已切分此额度的)承兑的国内商业汇票。
C类:我行授信客户承兑的商业汇票;
2、质押率: A类:90%; B类:85%。C类:40%。
3、其他要求:对办理质押的应收票据均应按票据业务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查询核实手续。
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贷款
1、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在我行单独设立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资金,可根据质押合同规定视同质押物进行管理。
2、质押率:出口退税帐户中的应退未退税额的85%。如果我行不能对帐户资金进行托管并设立质押权,视同信用授信。
股票(股权)
1、范围: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根据《公司法》143条规定,不得接受我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其他股票(股权)。
2、质押率: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最高不超过50%;(2)其他股票(股权):
我行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公司的股票/股权:50%; 我行信用评级为AA级的公司的股票/股权:40%; 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的公司的股票/股权:30%; 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的公司的股票/股权:20%。
(3)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以《中国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3、其他要求
(1)企业以股权作质押申请授信的,视同信用授信;3.8
3.9
(2)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具体质押率的设定,参照《中国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设定有关警戒线和平仓线管理标准。
3.10 收费权、经营权
1、范围:收费权、经营权。在办理质押前须咨询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对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质押率:视同信用授信。
3、其他要求
(1)项目融资、BOT项目等授信安排中约定的对收费权、照付不议合同的质押,应当落实有关法律手续。
(2)对于以收费权、经营权(核心仍是收费权)质押的授信,应与客户签订收费帐户监管协议,由我行对收费帐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除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资金及项目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原则上帐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如该帐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现金流入,客户确有正常经营资金需要的,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可允许客户按一定的收入比例提取帐户资金作营运资金用途。知识产权
1、范围:谨慎接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
2、质押率:视同信用授信。3.11
4.4.1 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
1、范围:
A类: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 B类: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不接受以农作物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2、抵押率: A类:60%; B类::30%;
3、其他要求
(1)符合担保法规定可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方可接受,并应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2)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定着物应一并抵押,并取得他项权证。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需符合国家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规定。不动产-住宅楼宇
1、范围:
(1)经济适用住房:楼龄不超过十年;(2)普通商品住房:楼龄不超过十五年;(3)高档商品住宅:楼龄不超过二十年;
2、抵押率:
(1)楼龄小于三年(含)的:
70%;(2)楼龄三至十年(含)的:
50%;4.2
(3)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 40%;(4)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 30%。
4.3 不动产-商业楼宇
1、范围:
(1)甲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二十年;(2)乙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十五年。
2、抵押率:
(1)楼龄小于三年(含)的:
70%;(2)楼龄三至十年(含)的:
60%;(3)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 50%;(4)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 40%。不动产-商场或商铺
1、范围:商场或商铺,楼龄不超过十五年。
2、抵押率:
(1)楼龄小于三年(含)的:
70%;(2)楼龄三至十年(含)的:
60%;(3)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 50%。
不动产-经营性酒店
1、范围:经营性酒店,楼龄不超过十五年。接受酒店作为抵押物应持谨慎态度。
2、抵押率:
(1)楼龄小于三年(含)的:
60%;(2)楼龄三至十年(含)的:
50%;(3)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 40%。
不动产-在建工程
1、范围:在建工程(标的物需为本办法涵盖的财产),办理时应持谨慎态度,须咨询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
2、抵押率:30%。
3、其他要求:
(1)如在建工程上存在留置权,须要求留置权拥有人出具书面协议放弃留置权。(2)应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商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动产-工厂厂房
1、范围:工厂厂房。
2、抵押率:
(1)楼龄小于三年(含)的: 50%;(2)楼龄三至十年(含)的: 40%;(3)楼龄十年以上的:
20%。
3、其他要求:工厂厂房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同抵押。港口码头资产4.4
4.5
4.6
4.7
4.81、范围:
A类:港口、码头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定着的房屋,抵押登记机关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关;
B类:港口码头机械设备,抵押登记机关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类:仅以港口经营权和海岸使用权作质押。
2、抵押率:
A类:比照本办法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办理; B类:按本办法中机器设备抵押的规定办理; C类:应谨慎接受单独抵押,视同信用授信。
3、其他要求:办理港口、码头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尽量争取当地政府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承诺,一旦我行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受让人能够一并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权和海岸使用权。
4.9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
1、范围:
A类:船舶、飞机——已使用年限在五年以内(含)。
B类:一般交通运输工具——轿车、货车抵押,不接受公共交通工具、农用车辆抵押。
2、抵押率: A类:60%; B类:40%。
3、其他要求:抵押需进行登记并办理保险。
动产-机器设备
1、范围:
(1)已使用年限小于五年(含)的设备;
(2)保税或免税的进口设备,如确需叙做,须征求海关的意见,取得海关的批准文件,在具备办理条件后方可办理。
2、抵押率:一般为10%。对于经我行认可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抵押率可视情况上浮,最高不超过50%。
动产-存货
1、范围:存货要易于保存,运输,仓储和运输费用不高,且仅限于工业或商业原料、产品或商品,不包括家禽、牲畜、鲜活或季节性产品和商品。
2、抵押率:一般为10%。对于大量使用的、存在标准价格的汽车、钢铁、煤炭等存货,抵押率可视情况上浮,最高不超过50%。贸易融资项下货押授信业务抵押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要求
(1)如存货上存在留置权,须要求留置权拥有人出具书面协议放弃留置权。(2)由于对存货的监督难度较高,有条件的分行可以考虑抵押物性质及风险监控能力,在具备足够专业人员、完善管理手段、监管措施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叙做存货抵押。4.10
4.114.12 采矿权、探矿权
1、范围:采矿权、探矿权。在办理抵押前须咨询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对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抵押率:视同信用授信。
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宜,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本文实施之日起,以下文件停止执行:
1、《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银险[2001]516号);
2、《中国银行关于办理港口码头资产抵押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险授[2002]84号);
3、《中国银行关于黄金质押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险授[2002]90号)。
4、《关于调整存单质押率的通知》(中银险文[2006]109号)。
5.5.1 5.2 5.3 5.4
附件:抵(质)押品登记部门汇总表(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