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_公务员年度考核与考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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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注重实绩、简便实用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综合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一)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科学发展理念等。

2、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光明磊落,情趣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

3、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坚持依法行政。

4、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家庭美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循家庭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团结邻里等。

(二)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1、业务素质:主要看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

2、工作能力:主要看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三)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1、责任心: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3、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4、工作纪律: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明确的违反纪律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

(四)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1、数量与质量:主要看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2、效率与效益:重点看公务员办事效率如何,工作是否取得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贡献。

(五)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1、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3、主要看公务员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4、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1、主要看公务员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按要求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并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

2、主要看公务员在学习中是否存在被动应付、实用主义等现象,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是否得到提高。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考核等次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力求简便、实用、有效。

第六条 平时考核采取季度记实、领导评鉴、半年总结的方式,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领导评鉴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

第四章 考核机构及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和群团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政府人社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

(二)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成员、承担人事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及公务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须为单数。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单位承担人事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

(三)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分析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综合情况,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受理本单位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查处考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对本单位平时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完成年度考核期间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按季度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见附件1),主要记载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出勤情况等,半年时要进行个人工作总结。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出差、培训、学习等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的,结束后一并填写报鉴。

(二)领导评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按季对本机构公务员工作记实进行评鉴;单位分管领导按季对分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分管领导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评鉴职责时,由单位主要领导代为评鉴。

(三)结果反馈。将评鉴后的《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反馈给被评鉴人,并由被评鉴人签署意见。

(四)定期公布。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汇总后,按季度在单位内部公布,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个人总结。公务员对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廉、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在单位确定的范围内述职。(三)民主测评(评议)。在单位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窗口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测评(《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见附件3)。

(四)领导评鉴。根据公务员平时表现、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公务员、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及时查处。

(六)确定等次。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公示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七)反馈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八)审核备案。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件4)、《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见附件5)于翌年1月中旬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各县(市)应于翌年1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县(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6)、《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见附件7),按归口分别报自治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含)以内。优秀等次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一)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二)考核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

(三)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提高优秀等次比例条件的单位,须提供奖励文件原件,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

(一)考核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

(二)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考核年度内单位绩效考评(效能评估)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前,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存在上述情形的单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通报。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及降低幅度,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记三等功。记三等功的不再嘉奖;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待遇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职务层次不能再降低的,在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活动的优先推荐人选。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下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活动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奖励标准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标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自治区《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08〕1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七章 相关情形及处理方法

第三十条 公务员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后,优秀等次年度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的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录用前是公务员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在新录用试用期满后可以累计计算。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调任前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之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能连续计算。

(三)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列入挂职单位考核人数基数,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期间的平时考核情况由挂职单位提供。

(四)援疆干部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列入受援单位考核人数基数,考核等次连续计算。不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由受援单位向考核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

(五)临时机构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在临时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临时机构应向原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应同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六)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七)安置录用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参加考核,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时部队鉴定和本人档案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八)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跟班学习期间的平时考核情况由借调、跟班单位提供。

(九)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习任务或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因公负伤的公务员,住院治疗和按医嘱休养期间,不计入病假累计时间。

(十一)公务员退休的当年,在年度考核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相关事宜,按公务员工资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五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六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七条 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金。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检查。经常性对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二)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考核工作总结、相关表册等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单位,不得兑现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不得履行嘉奖、记功等审批手续。

(三)考核结果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考核单位应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公章后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不予审核备案,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党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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