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办法1_宝鸡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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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规范逾期贷款催收程序,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宝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坚持“双重催收,依法合规”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依法合规”是指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要符合中、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分类
(一)、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2期(含)以下;
(二)、关注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3期;
(三)、次级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4-6(含)期;
(四)、可疑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6期以上;
(五)、损失类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逾期率是指逾期贷款额占未偿还贷款余额的比例; 本办法逾期贷款额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期(含)以上、6期(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息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期(不含)以上未偿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第七条 逾期贷款催收方式(一)、电话、短信催收;
(二)、发送《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函》或《律师函》(附件1和附件2);
(三)、直接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
(四)、依法催收。
第八条 逾期贷款分类管理
一、关注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由受委托机构催收,受托机构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二、次级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由受委托机构负责催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协助。
1、采取上门催收,发送《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函》或《律师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2、建立催收台帐,记载逾期贷款拖欠时间、期数、金额、原因及催收措施和结果。
三、可疑类贷款
1、制定处置措施。
2、对已采取催收措施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损失类贷款
对已认定的损失类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逾期贷款的本金金额报送会计核算部门,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6]26号)的有关规定,由会计核算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销。
第九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条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所低押房屋权属人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对发生的次级类级以上贷款,应及时将借款人信息转入贷款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中,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属单位集资建房性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