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人民调解法、土地承包费讲稿大纲_人民调解法讲稿大纲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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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讲稿大纲

一、信访人的义务

1、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务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二、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应当通过或者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2、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规定时间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1、已经经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而终结的信访事项。

2、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前(2005年5月1曰)已有明确结论,而又没有新的证据的。

四、信访人违法信访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

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物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如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进京违法上访的处理规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治安乱点、维护交通秩序执法工作中难点问题及处理的意见〉(京公法字[2006]385号)的规定,对到中南海等重点地区故意登记的,可认定为扰乱公安场所秩序。对初次实施的,予以登记、告诫;对再次实施的,依照(治安处罚法>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第三次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到使馆区告洋状但尚未实施过激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以五日以上十日治安拘留,并处5 0 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1 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带回依法处理。

《人民调解法》讲稿大纲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制作调解协议书制度

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且做到“三个合法”:一是主体合法,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形式合法,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6、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年月日。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四、当事人反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管辖。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2、必须文件。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4、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案外人。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5、不收费。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土地承包费》讲稿大纲

一、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条件。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本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町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转包、出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之问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二)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问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原地块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后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第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避免因此而打乱不同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所以,承包人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三)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转包、出租和互换。转包和出租,转包人和出租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人与出租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判断“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已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2.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耍经发包人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互换只需向发包人备案。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人与受让方要确定新的承包关系。尤其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发包人与受让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同时还关系到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二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如果由承包入随意转让,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债还钱或者游手好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因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人同意是必要的。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的,发包人应当准许。

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一是,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等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二是,受让方是农户。企业、城镇居民等非农户不能成为受让方。要求受让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

承包人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于已经转让的,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应重新调整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4、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5、以地抵债。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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