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_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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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文件)、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陕西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全省土地规划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会机构从事土地规划业务,须向陕西省土地学 会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土地规划机构证书》,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凭证执业。
第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
(二)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第八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申请登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二)具有土地规划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规划相关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第九条 符合甲级资质的土地规划机构,经土地规划机构申请,由本学会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甲级资质申请。
第十条 申请登记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土地规划乙级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规划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四)土地规划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1、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
4、办公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单位,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所应提交的材料,向省土地学会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基本条件的,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审核。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实地考察后提出意见。
(四)审定。省土地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获准登记的土地规划机构,颁发《土地规划机构证书》,并在全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发生30日内持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到省土地学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规划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土地规划机构(含甲、乙级)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检申请表;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登记表;
(四)土地规划工作年度总结及业绩报告;
(五)年检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及附件。
第十七条 土地规划机构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土地规划机构持应提交的年检材料,及时向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进行申报;
(二)受理。对基本符合年检条件的土地规划机构,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予以受理;
(三)审定。省土地学会秘书处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年检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四)公告。对年检合格的土地规划机构,换发《土地规划机构证书》,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八条 土地规划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土地规划成果质量低劣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动,且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无土地规划业绩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土地规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土地规划机构名称;
(二)承办土地规划业务;
(三)对土地规划成果进行解释;
(四)有效合同或约定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土地规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
(二)遵守土地规划业务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三)按有效委托协议(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土地规划业务服务;
(四)提供的执业文件、资料和成果真实有效。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规执业:
(一)出具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假冒他人单位资格证书执业的;
(四)伪造、涂改或转让执业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制度。省土地学会对各土地规划机构的工作业绩、年检评审、表彰奖励、违规惩处等信息,记入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违规执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处理,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一)通报批评;
(二)留级察看一年;
(三)暂停执业一年;
(四)注销《土地规划机构证书》。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规执业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违规执业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
(三)拟定处理决定;
(四)征求当事人意见;
(五)理事长会议审定;
(六)下达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省机构来本省执业的,必须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资格,并事先到省土地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