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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分析和探讨
(南溪县粮食局)
2008年11月10日,粮食局组织了由班子全体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和部分粮食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就我县粮食执法工作的现状和如何进一步做好粮食执法工作进行了专题案例分析。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从而使粮食部门的管理手段、方式和范围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从《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来看,我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一、开创了粮食行政执法的可喜局面
1、粮食行政执法的法规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部门和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了粮食 1
行政执法的需要,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2、粮食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建立。在《条例》颁布以前,我们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的色彩,所以,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职责,行使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建立一套同粮食流通监管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的精神要求,粮食局积极主动多次向政府请示,建立我县粮食行政执法大队。
3、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当前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等都有一个转变、更新和提高的过程,为此,粮食局及时组织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多期培训班,学习粮食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执法经验,同时在机关内部及时组织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大大提高了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二、影响粮食行政执法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
从粮食行政执法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影响粮食行政执法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也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是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较小、执法环境不理想。许多社会粮食经营者认为只要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就行,没必要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况且以前就是这么干过来的,所以,往往对粮食行政执法不理解、不配合。
二是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身来说,部分同志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仍习惯于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还不能适应依法管粮的现实需要。
三是粮食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强。由于《条例)将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的不同环节分别赋予粮食、工商、财政、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的执法权范围很小,由于环节较多,监管角度不统一,要想收到很好的执法效果实非易事。
四是粮食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不能完全到位,向政府争取落实难度很大,致使一些执法活动往往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
三、探索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使售粮农民明白自己应该享受哪些权利,使粮食经营者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允许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在宣传方式上,一方面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可面向粮食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譬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培训,或者结合执法活动讲解有关法规政策等,事实证明,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培训可采取多种手段,一是参
加上级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比较系统地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借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取长补短,避免失误;三是注意发现典型,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好的做法,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四是可有针对性地召开案例分析会,解剖典型案例,研讨利弊得失,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部门协调。《条例》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别赋予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其目的是想达到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监管。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环节太多,且各部门出发点不同,导致实际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一方面应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既然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单独颁布了《条例》,就应借鉴盐务部门对食盐一管到底的管理模式,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起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全部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避免多头管理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实现操作性较强的粮食经营管理办法,便于部门间协调沟通,更有力于加强对社会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4、处罚与激励并重。粮食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证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促使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因此,不能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为粮食行政执法的唯一落脚点,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他们自觉守法经营,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5、争取政府支持。要把《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离开当地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粮食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问题。
总之,目前粮食行政执法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要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立足实际、积极工作,不断开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